本报北京7月1日电 (记者 刘倩)为确保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顺利进行,日前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今日第A8版),对上市公司中报工作提出补充要求。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正文应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编制利润表附表。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1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中期报告同时披露。
根据通知的要求,2001年度中期报告在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部分,将增加披露“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除中报,还将对监事会审议中报及相关议案形成的决议同时进行公告。对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要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通知突出对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披露提出要求。规定,如果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委托理财事项,公司董事会要将其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委托理财协议的具体内容、委托理财的收益情况。
通知还加强了对上市公司承诺兑现情况的监督。要求上市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如果曾向监管部门或公众投资者就一些事项作过承诺,公司董事会应该在重要事项中说明该承诺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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