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报应根据新要求编制比较财务报表,并追溯披露2000年年度利润表数据;拟上市公司要补充相关内容披露
本报北京电(记者 刘倩)为指导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在2001年度中期报告中,上市公司要按照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
《通知》要求,各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应认真学习财政部发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制度。通知还具体对2001年度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和拟首次发行上市股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编制2001年中期报告除应按新会计准则和补充规定编制比较财务报表外,还要按照新会计准则披露2000年年度利润表数据,在财务报表附注说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对公司200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果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2000年末未分配利润为红字的,公司董事会还应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此外,《通知》还要求拟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补充相关内容的披露。对已公开发行股票、但尚未上市的公司或在6月30日前获发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司,应在上市公告书或招股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新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指标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的具体影响。而在此前没有通过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司,则要求其三年又一期的财务报告及数据指标均按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对于因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导致的以前年度利润超分配,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弥补,还要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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