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巨款“暗渡陈仓” 股民状告营业部

2001年05月20日 14:5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001年4月的一天,山城重庆已经是春暖花开。但对赵女士来说,她却无心欣赏满眼的春色,因为今天,南岸区人民法院将对她与赖先生和一家证券营业部的一场经济纠纷作出判决。她早早地来到法院,等待着法官的宣判。

  为了这场官司,她已经耗费了两年的时间。

  经过一番审理,法官宣布:被告赖先生返还原告赵女士资金人民币1209300元,赔偿赵女士利息损失36635元;被告某证券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坪营业部对赖先生应返还给赵女士的资金1209300元中的1129300元承担连带返还的责任。

  听到判决,赵女士终于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自己开户存钱却让别人炒股

  要讲清赵女士与赖先生以及南坪证券营业部的恩恩怨怨,还得把时间推回到90年代中期。那个时候,高速发展的股票市场强烈地吸引了投资者的目光,许多人投身股海得到了收获。看着周围的人一个个在股票市场里打开了发财的大门,赵女士也产生了对炒股的浓厚兴趣。1995年9月,赵女士在重庆证券登记公司办理了股东帐户和代码卡。

  但是,当时的市场行情却一直处于低迷之中,赵女士虽然领取了进入股市的“通行证”,面对不断下跌的行情却又不敢贸然进入。她觉得自己的股票知识太少,看不懂它们的涨跌有什么道理,因此,她一直想寻一个代理人帮其炒股。

  一个偶然的机会,她结识了赖先生。赖先生长年泡在股票市场里,谈起股票总能说得头头是道,不少股民对他很信任。赵女士与他认识以后,经常与他通电话商讨炒股的问题,赖先生对赵女士的求教也总是很热情地给予指点。

  一回生,二回熟。1996年4月15日,赵女士在赖先生的陪同下,来到某证券公司重庆分公司南坪营业部,找到营业部经理高某,开立了保证金帐户,赵女士随即往这个帐户里打进4万元资金。同时,赵女士与赖先生也正式达成了委托炒股协议,赵女士委托赖先生帮助自己炒股。为了赖先生操作的方便,赵女士把资金帐户的密码也告诉了赖先生。

  赵女士从此便高枕无忧了。从赖先生那边传过来的都是好消息,资金帐户里的资金额在不断上升。为了得到更多的赢利,赖先生又要求赵女士继续往帐户里打进资金。从1996年4月到1998年5月,赵女士进行了16次存款,共计存入资金67.4万元,而这些存款的手续都是由赖先生一手包办。赵女士越来越大方了,有两次她干脆把自己的牡丹卡直接交给了赖先生,让他把45万元巨额资金打进了帐户。

  三年不闻不问帐户成了“钱箱”

  赵女士对赖先生的操作深信无疑,一直以为自己帐户里的资金正在不断的上升。直到1999年9月,她才想到要看一看自己帐户里的情况。但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她的这个帐户里竟然只剩下了500多元钱。那么是否赖先生把资金都买进了股票呢?赵女士再一看股票帐户,也只有200股广电股份

  赵女士赶紧要求营业部给她打出一条资金存取纪录。除了自己存入资金以外,取款纪录也历历在目。资料显示,在1996年5月到1999年6月长达3年的时间里,这个帐户的取款行为发生过50次,一共取出资金120.93万元,这也差不多是赵女士存在这个帐户中的全部资金。

  面对这一情况,赵女士深感惊讶,自己从来没有取过款,这只有自己最清楚。但是,营业部拿出的取款凭证上却清清楚楚地写着自己的名字。赵女士找到营业部经理高某,问他是怎么一回事。高某回答他说,这是赖先生取的款。看来,赖先生并没有按两人的约定帮助赵女士炒股,反而把赵女士的资金帐户当成了他的“小金库”了。

  这时候,面对赵女士的询问,赖先生却没有了平日的潇洒,说话变得支支吾吾起来了。赵女士又问高经理为什么可以在自己不知晓的情况下让赖先生这样取款。高经理回答他说,这个帐户本来就是你们两人共有的,赖先生取款并没有错。

  赵女士见与他们两人说不清楚,一气之下,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赖先生返还从自己帐户中私自取出的资金。

  法官条分缕析明辨是非曲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很快受理了赵女士的起诉,并为开庭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赖先生和南坪证券营业部提起,赵女士的资金帐户实际上赵女士和赖先生两人共有,因此赖先生可以在没有赵女士授权的情况下自行提取资金。但是,他们却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个观点,法院因此而对他们的说法没有采纳。法院认为,这个帐户既然写的是赵女士的名字,它就应该是属于赵女士的,赵女士对这个帐户的权利主张应该受到保护。

  问题在于,赖先生是受赵女士的委托在炒作股票,对这一点赵女士也没有否认。既然是委托炒股,必然会出现资金的流动,从资金帐户上取出资金看来也是正常的。双方的律师为此展开了唇枪舌剑。但是,资金帐户上的资金取出如果确实是用于炒股,就应该在股票帐户中留有相应的纪录,可实际上股票帐户里并没有这样的纪录。几年来,赵女士帐户中的股票成交情况寥寥无几,可见赖先生取出资金是派了别的用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委托从事股票交易并不完全等同于委托取款,这两者是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赵女士并没有表示可以让赖先生取款的意思,赖先生更拿不出书证来证明,而他在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冒用赵女士的名义,更是一种对赵女士权益的侵犯行为。

  这时候,南坪营业部提出,赵女士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密码是一样的,因此赵女士委托赖先生炒股就等于是委托他取款了。法院认为,这种说法显然是没有什么根据的,不能成立。

  面对事实,赖先生终于理屈词穷,承认了自己的过错。

  券商管理失当构成共同侵权

  而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矛头也渐渐指向了南坪营业部。赖先生从赵女士的资金帐户上取款50次,每一次都是冒用赵女士的名义,按规定是不允许的。当南坪营业部面对原告方的质问时,营业部经理认为,赖先生在营业部大户室里炒股,大家都已是熟人了,根据营业部对大户的优待,取款时不必出示身份证,只要客户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并经大户室经理签字确认,输对密码就可以了。这位经理认为,由于证券法律并没有取款程序的具体规定,营业部也无书面规定,所以柜台操作人员依惯例,对散户股民取款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但对熟人就没有必要这样做了。同时,确认资金支配权最为重要的是密码,如果赵女士不把自己帐户的密码告诉赖先生,赖先生虽然是营业部的熟人,也是不可能从其帐户中取出款的。

  带着营业部的这种说法,法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他们掌握了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客户资金帐户的具体规定。中国证监会在一份发给证券公司的文件中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投资者取款手续时,应认真核对身份证、股东帐户和资金卡,原则要求由本人提取,并在核对其帐户以后,由提款人在取款凭证上签名,对大额取款应由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提取。法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这些规定,每一个证券营业部都是应该遵守的。

  法院还认为,南坪营业部自己其实也制订了客户取款的有关规定,如取款须带身份证、磁卡、输入密码,代办的话还须出示代办人身份证。营业部制订的这些规定应该是适用于所有投资者的,而不是仅仅针对散户股民的。南坪营业部因为与赖先生是熟人,就在他取款时不办理必要的手续,是一种管理失当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营业部自己制订的具体规定。在赖先生不断地从赵女士资金帐户上取款的过程中,南坪营业部没有按规定核对身份证,为其违规办理取款手续,致使赖先生从赵女士资金帐户中取款的行为轻而易举地成功了。因此,法院判定南坪营业部是共同侵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疏于管理留下可钻空子

  就这一起纠纷来说,赖先生自然是主要责任者,南坪证券营业部也要为自己工作上的失误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但是,作为原告的赵女士显然也有她应该承担的一份责任。

  赵女士与赖先生的关系是委托炒股关系,但她在5年前委托赖先生炒股时,没有按规定采用书面等明确的形式办理委托事项,她与赖先生之间的协议只不过是订在口头上的“君子协定”,对赖先生其实没有任何约束。她在南坪营业部开立帐户的过程中,完全受赖先生的指挥,没有按正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从而给赖先生钻她的空子留下了余地。

  对赵女士来说,更为深刻的教训在于她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对赖先生的操作给予必要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越积越严重。正是这种长期的不过问,也使南坪营业部产生了赖先生有权取款的错觉。显然,在这起纠纷中,赵女士也有她的过错。因此,法庭在判决中认为,赵女士的这些过错可以相应减轻被告营业部的责任,南坪营业部虽然要承担向赵女士连带返还资金的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赵女士利息损失的连带责任。 (特约撰稿 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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