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5月11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据悉,此举是为了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导致的损益;处理下属部门、被投资单位股权损益;资产置换损益;政策有效期短于3年,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以及其他政府补贴;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非经常性损益还可能包括以下项目: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损益;支付或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委托投资损益;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分析上述项目的实质,准确界定非经常性损益。如将上述项目不归类为非经常性损益,应充分说明其原因及涉及金额。
公司在计量上述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扣除所得税影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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