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圈点”郑百文重组

2001年05月08日 12:54  CCTV《中国财经报道》 微博

  看来要想知道郑百文的重组结果我们还需要一点耐心,由于现行法律上的一些空白,使得郑百文重组变成了一个让相关各方都无法回避的难题。找到破解这道难题的答案,会对今后解决类似问题乃至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也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不久前,中国政法大学组织国内十几位法律专家专门就郑百文重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展开了讨论。

  很多人提出的《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东大会处置股东股权的权力,针对这一问题,法学专家江平认为,股东大会没有权力对任何一个股东的股权作出处置,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乃至公司的终止作出决议,所以,股东大会就公司的重组作出决议是合法的,但《公司法》第111条又规定,如果股东大会违反法律侵犯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法提出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说:“我觉得我的概念是,第一,股东大会有权就重组做出决议,做出决议就可能会影响某些股东的利益,如果这个股东认为他的利益被侵犯可以去到法院去告,法院没有撤消它(股东大会决议)之前,应该认为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合法的。”

  针对重组方案“默示同意,明示反对”两种表决方式的争论,江平认为,在法律上“默示”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反对,他举例,继承法中对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 ,“默示”就表达出完全相反的两个意思,如果对于遗嘱,默示就表示接受,而对于接受遗赠来说,默示就表示放弃。江平认为在股东大会做出合法决议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用特殊的方式表达对重组方案的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说:“意思表示,是在一个股东大会做出了合法的重组决议下的,当事人、股东的意思表示的选择的范围,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我赞成在特定情况下,用特殊的一种意思表示方式是可以考虑的”。

  法学专家方流芳认为避免郑百文破产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根据他提供的资料,国家经贸委1996年对110家破产企业的调查显示,其中88家企业破产后没有得到任何清偿,获得清偿债权比例最低的仅为0.0075%,最高是8.4%。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方流芳说:“在我们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破产不是一个当事人双方进行争议而由第三方进行裁决,他牵扯到错综复杂的关系,而司法机关是不是适合解决这种多极之间的争议,牵扯到甲,乙,丙,丁,牵扯到7个8个当事人的争议,对司法机关来讲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所以当事人的和解就更应该得到鼓励。”

  方流芳的观点得到了另一位法学专家顾功耘的认同,他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为“重组”制定出规则,这是郑百文重组遇到法律障碍的主要原因,现在一方面应加紧制定相关法规,另一方面,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类似郑百文的公司进行“自救”,企业破产受到最大损害的是广大股东。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顾功耘说:“市场本身运作是自动的进行的,企业也不可能停顿下来等待制定规定再进行操作,所以,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我的看法是可以通过试点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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