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公司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
●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证监会决定没收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见2版),对联手操纵“亿案科技”股票价格的广东四家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四家受罚公司是: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证监会在对上述四家公司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调查后查明,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据此,证监会认为,上述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开出如下罚单: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责令上述四家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利予以没收。上述四家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证监会开户银行,由银行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这份处罚决定书中称,如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不服,四家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记者 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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