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3月7日电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出“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
通知指出,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
该准则共计23条,旨在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通知称,该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同时废止。
又讯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
规则指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均应按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规则同时规定,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该规则共计四章54条,旨在适应推行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知称,该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同时废止。(王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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