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溢价发行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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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 20:4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 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这两个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公司
安建说,经过研究认为,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过审批;已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可直接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不必再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据此,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对证券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 24日报道: 上海证券报: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 股票溢价发行无需监管机构批准 相关报道: 2004年度股票发行(含增发)情况一览表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三个阶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我国股票发行改革 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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