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案的四大特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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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 09:43 兰州晨报 | |||||||||
从发生在兰州的数起利用“黑市证券”进行集资诈骗的手法看,犯罪团伙是滋生在金融、证券市场的一种新型犯罪,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较一般诈骗犯罪更具有欺诈性和智能性,具有如下四大特点: ●瞒天过海、虚假注册
“黑市”证券公司为了规避工商部门的检查和证券委员会的监管,往往在注册登记时,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申请以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或经济信息咨询公司(法律规定此类信息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济信息、投资选择、家庭理财等咨询服务,无权进行股票交易业务)等与股票交易业务相关且容易使公众产生歧义的公司名称进行注册登记,以此达到逃避职能部门检查之目的。注册登记后,“黑市”证券公司发起人又刻意将公司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选择在繁华地段高层楼宇,既能掩人耳目、控制知情人员范围,又能标榜公司实力,实现诱客入市之目的。 ●违规操作、诱客入市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是客户自主进行股票交易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受股民委托代为交易,更不得违反“竞业禁止”原则,以提供优惠待遇为条件鼓动其他证券交易公司客户进入己方公司进行交易。但是,“黑市”证券公司注册登记后,往往以高额工资为幌子,大量招揽无业人员,进行一个时期名为股票基本知识培训而实为传授拉客技巧的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从中筛选出若干骗术高超人员聘为“经纪人”。然后,通过这些“经纪人”,以“高额融资、高额回报、以小博大、只赚不赔”为诱饵,以提供“免费午餐、大户室待遇、内幕交易信息、高额低息融资、保证收益”为条件,诱骗那些发财心切又不知底细的合法证券公司股民割肉斩仓,进入“黑市”证券公司,进行其标榜的所谓自主“股票交易”。 ●合约欺诈、骗客入套 客户进入“证券黑市”后,“经纪人”便以提供技术指导、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为名,诱骗入场交易者与“黑市”证券公司签订“股票买卖风险说明书”、“户口处理委托书”及“客户资金调拨授权书”,以签订合约的形式骗取入场交易者股票及资金处理权,随意使用入场资金买卖股票,以便洗劫入场资金。 ●暗渡陈仓、洗劫资财 “黑市”证券公司骗取入场交易者股票及资金处理权后,接着便诱骗入场交易者按照“黑市”证券公司提供的股市行情,根据“经纪人”的技术指导,由入场交易者或“经纪人”通过微机输入要买进的股票及数量,然后由“黑市”证券公司的局域网将入场交易者要买股票及数量传输到盘房(即操纵股票交易的机房,在“黑市”证券公司内部属于机要重地,一般设在远离交易大厅的地方),盘房的操盘员再将入场交易者要买进或卖出的股票报给与“黑市”证券公司有联系的接盘公司(往往是“黑市”证券公司为进行诈骗活动而在异地注册的姊妹公司),由其进行股票模拟交易,虚拟交易凭证以“客户交易平衡表”的形式传回“黑市”证券公司,由“黑市”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平衡表”返还给交易者。实质上,入场交易者的买卖交割单根本就没有进入正规的深、沪股市,只是在“黑市”证券公司内部或“黑市”证券公司之间传输。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实习生 邵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