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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联手证监会 拟在证券市场引入仲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 06:2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昨在沪联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部署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在上海共同召开“证券期货仲裁工作会议”,对运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工作作了研究和部署。参加会议的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制办负责人,各仲裁委员会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保监会、全国工商联的有关负责同志也应邀参加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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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桂敏杰到会讲话。他指出,十多年来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积累的丰富经验,为推行证券期货纠纷的仲裁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建立证券期货纠纷仲裁机制,是促进证券期货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和仲裁委员会,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我国证券期货纠纷仲裁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在会上指出,开展证券期货仲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保证纠纷仲裁的公正和效率,善于运用证券期货市场规则和行业惯例解决纠纷,努力为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会议要求,证券期货仲裁工作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工作方向,根据证券期货合同纠纷的特点,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纠纷,增进证券期货市场的活力和效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资产多少,无论纠纷标的额大小,都要一律平等地提供优质仲裁服务,都要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近年来,随着证券期货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进一步改革开放,证券期货纠纷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传统的、单一的处理方式已难以满足公正、及时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快捷、方式灵活、成本低廉、不公开进行等独特优势,防范和及时化解证券期货市场风险,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1月18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易有关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据了解,证券期货仲裁工作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确立了证券期货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负责处理证券期货市场纠纷的制度;二是充分运用证券期货市场的规则和惯例作为仲裁依据,及时妥善处理纠纷。

  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卢云华、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庄穆分别就认真做好证券期货行业仲裁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上海证券报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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