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飞股份第二大股东华德资产、第三大股东南方证券持有哈飞股份的流通股6月份均超过5%,未按规定披露此信息
本报记者 尚志新
在哈飞股份(600038)7月23日公布的2002年度中报里,记者发现了耐人寻味的现象:第
二大股东华德资产持流通股13089475股,持股比例5.45%;第三大股东南方证券持流通股为12054912股,持股比例5.02%。他们持有哈飞股份的流通股6月份均超过5%。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他们持股达到5%三日内就应该披露此信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没有看到哈飞股份、华德资产、南方证券在7月23日前这方面的公告。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我国围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健全的。《证券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百分之五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三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修订版)中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1993年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法人在依照前两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人或者卖出该种股票。
南方证券前任总裁郭元先曾对新闻界说过:南方证券目前已经成立了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华德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与全世界资产管理业务最大之一的德国商业银行进行了技术合作。待政策明朗后,可能会转让出一部分股权给德方,两方进行股权合作。
一家研究机构研究员李伟接受电话采访时说,华德资产管理公司是南方证券的子公司,在证券业几乎人人皆知。哈飞股份在中报称“报告期内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第2-10位为流通股股东,本公司未知其之间的关联关系。”他认为哈飞股份有知情不报之嫌。
如果由此推论出,南方证券和华德资产是关联机构的结论成立的话,它们在2002年3月31日到2002年6月30日持有哈飞股份合计高达10%以上,持有股份按应该披露信息5%的规定,可谓严重超标,理应在6月末之前就履行其披露义务,但我们没有看到上市公司和南方证券及华德资产的这方面公告。
业内人士认为,该披露不披露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可以不受6个月锁定限制,随时可以出货;二是不暴露自己的做庄行为。他们还认为,现在我国监管部门的技术设备已经相当先进,而监管部门的视而不见更令他们费解。
研究证券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明知不报可以认定为主观故意隐瞒事实,说明有一定的目的性。市场监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
记者7月29日拨通了哈飞股份证券部电话,一位顾先生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他们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已经向上交所报告了,交易所让他们催促华德资产、南方证券赶紧公告。同时,他认为哈飞股份没有责任,按程序是华德资产、南方证券先向上市公司报告,而这两家没有报告。
有关人士认为,从哈飞的中报看,他们6月30日前已经知道此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就不该等所谓报告,因为报告是让你知道这个情况,你已经知道了还等什么?上市公司有义务对可能影响公司业绩和股价的信息做及时披露。而华德资产、南方证券是资本市场专业公司,动作却如此舒缓,更让人难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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