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揭面纱:私募及创投暂不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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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7月10日 16:01 北京现代商报 | |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已经制定出来,将力争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业界追踪几年的投资基金立法即将揭开神秘的面纱。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基金暂不立法。 私募基金暂缓“转正” 据可靠材料显示,相对于此前的投资基金法征求意见稿,此次经修改后形成的草案缩小了调整范围,删去了对私募基金的整章规定。这意味着,目前尚无现成的法律规范私募基金的募资对象范围,私募基金仍然无法“转正”。据称,对7000亿元地下基金能否浮出水面的问题,以后将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规范。 权威专家表示,私募基金只是按私募方式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组织,它与财产所有权制度或私有制并无直接的紧密关系,将私募基金看作是“私人的基金”或者认为是“私有的基金”、私营企业的观点都是对私募基金的误解。私募基金不是“乱集资”,但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前很难与“乱集资”严格分别。发展私募基金应该立法先行。 产业投资基金掉线 有关材料显示,《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只调整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以外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福利基金以及保险基金均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虽然也属投资基金,但因目前没有实践经验,有关方面认识差距还较大;本着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为了减小出台的阻力,提高顺利出台的系数,主张单独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思路被有关方面采纳。 据权威人士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之所以迟迟没能推出,最主要的原因是原草案对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容涉及较多。而目前国内对于产业投资的管理和规范涉及的行业和部门较多,短期内各方争议较大,难以就草案全部内容达成共识。另外,证券投资基金日益成为证券市场不可忽视的力量,其筹资和投资行为亟待出台法律规范。为了加快本法出台,有关部门最终决定将争议较大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内容从该法律草案中删除,待时机成熟时另行立法或修订有关法律,从而促使相关各方尽快就该草案形成共识。这将使该法成为主要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行为的法律。 公司制基金只做出原则规定 基金组织形式原先分为契约型与公司型两种,现在分为信托制和公司制两种方式。对于目前我国市场尚缺乏的公司制基金组织形式,草案取消了具体规范,只作出原则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称,为其今后的发展留下了空间,也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留下了选择余地。权威专家认为,私募基金可以采取公司型组织形式,但这种基金形式不是一般的投资公司。规定开放式基金运作方式 有关材料显示,目前我国共有56只基金,其中51只是封闭式基金、5只是开放式基金。虽然开放式基金的推出为期不到一年,但考虑到开放式基金在国外已有成熟经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制定了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因此,草案对开放式基金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与责任,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及价格计算,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及其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等内容作了规定。(商报记者谢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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