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表明:监管股市异常现象应以成交量为主

2001年08月10日 06:4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讯(记者 华强) 由国泰君安和上海交大主持的“上海证券市场日内流动性与波动性研究”课题报告提出,以股票价格作为监管对象是滞后的,而成交量的监管是适时的;对证券市场异常现象的监管应以成交量为主要对象。

  这项研究以上证30指数样本股为研究对象,对这些股票从2000年9月6日到2000年12月29日期间的每分钟交易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并对其各项流动性指标进行了对比分析,结果表明:上海股票市场股票的流动性与其绝对价格有关,低的绝对价格水平降低了股票的流动性;流动性与一段时期的波动幅度有关,波动幅度越大的股票日内流动性也会增强;个股的流动性在一天中的不同时段表现不同,随着交易时间的增加,市场流动性增强,个股在上午开盘时流动性明显不足,随时间推移逐渐增加达到相对平稳,上午收盘前流动性明显减弱,下午开盘前明显增强,并逐步达到平稳,而在下午收盘前,流动性急剧增强;分钟收益率在交易日的早期和收盘前有较大的异常收益率;交易者在交易的早期有较强的观望心态,日内成交量和委托量在交易的早期是全日的最低,交易量在交易日的大部分时间处于相对稳定的水平,在交易收市前随收益率的增加而增加,而委托量则随着时间的变化而稳定增加,说明交易者在交易后期有较强的交易欲望。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该研究报告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以下建议:一、对证券市场异常现象的监管应以成交量为主要对象,因为以股票价格作为监管对象是滞后的,而成交量的监管是适时的;二、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包括基金)绝对价格差异极大,但股票价格的最小报价差都是0.01元,这对于高价股而言损害了交易委托信息的透明性,对于低价股而言提高了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流动性,建议沿用其他国家的做法,对于不同的价格等级,规定不同的最小报价差,可以考虑的方案是按照股价的百分比报价,如股价的0.1%;三、研究结论显示,日内流动性逐时递增,相对而言,开盘时流动性严重不足,而收盘时流动性达到巅峰,且仍然存在大量委托不能达成交易,建议将我国交易制度作适当修改,增加两日有效委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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