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7月22日电 (记者 刘猛)《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组组长王连洲[微博]在此间举行的“2001年中国风险投资年会暨研讨会”上指出,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却缺少相应的市场环境、尤其是法律环境的配合,这严重制约了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他呼吁,应尽快修改《公司法》,完善《合伙企业法》,推出《投资基金法》,以便建立起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体系。
王连洲认为,由于法律法规滞后、行政干预、资金投入不够以及中介机构体系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形成真正适合创业投资发展的体制与机制。而现存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又在许多方面与风险投资业存在着严重的冲突和矛盾。这具体表现在风险投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和组织形式上,在法律上存在障碍,如《合伙企业法》只允许自然人合伙办企业,使国际上通行的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缺乏法律制度上的安排;风险投资机构,行政色彩过浓,不利于保护投资人和管理人的利益和积极性;资产委托管理缺少法律规范的依据;缺乏退出机制等。
因此,王连洲建议,应尽快修改与现行风险投资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早日出台《投资基金法》,以切实保护企业产权、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给予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应有的法律地位;同时创造风险资本流通的环境,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减少风险投资市场因信息高度不对称而出现的道德风险。
王连洲认为,风险投资基金属于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范畴,由取得风险投资资格的机构来设立。按照设想,将来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需要有合格的注册资本和合格的特定基金管理人才,要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合法的投资方向和明确的投资策略等。不过,他同时说,对《投资基金法》的起草审议,是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对其出台要有充分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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