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财经委王连洲为私募基金正名

2001年07月07日 13:01  经济日报 

  □这其实只是“富人的游戏”

  □立法是为了规范与引导因此,这里所说的“正名”是为了明确概念,并遵循“合法化、公开化、规范化”的原则

  私募基金是什么

  记:目前社会上对私募基金的议论很多,但是似乎都回避了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就是私募基金到底是什么,是不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规定才能归为一类?有许多分析、议论给人的感觉是,除了公募的就是私募的,或者是私募基金就是地下基金。

  王:这确实是一些文章给人们带来的误解。私募基金并不完全等于地下基金。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是在有限范围内,通过非公开的招募形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也就是说,称为“私募”是因为不公开面对所有的投资者,并不表示它可以避开一切监督,在暗地里无所顾忌地兴风作浪。相反,在任何国家,对私募基金的发起管理者、投资者、运作要求等都有明确的限制规定。因此有人说,目前我国大量存在的地下基金,并不都是法定概念和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因为还没有设定规矩,这是有道理的。

  记:您这么说我就明白了。简单的说法就是,私募基金现在都在“地下”,但是地下基金里那些不规范、不合规则的“地下钱庄”是不能与私募基金划等号的。原先许多人都认为,“公募”是公开募集,“私募”顾名思义当然就是私底下操作的了,现在看来满不是那回事。

  王:也许带“私”字的名字使人过于敏感,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业内人士对这个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论。所以我们在投资基金法草稿中,并没有使用私募基金这个概念,而是叫做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简称“特定基金”。

  合法化的必要性

  记:一些人正在用不同方法计算地下基金的规模。有资料说,全国目前地下基金的总规模达5000亿元左右,仅上海的地下基金就超过了1000家,约1500亿元的规模。而到2000年底,33只公募基金的总规模约560亿元,到2005年,总规模也不过发展到3000亿元左右,地下基金的规模遥遥领先。

  王:说5000亿元、6000亿元,甚至7000亿元的都有,具体数字我没有调查过,不敢在此断言。但是数量巨大不足为奇,因为客观需求大嘛。一方面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部分人资产大量增加,而银行利率却一降再降;另一方面,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希望能够得到具有较高回报的理财渠道。是货币市场上资金的充沛与投资渠道狭窄的矛盾,助长了地下基金的泛滥。

  记:于是就有人说了,你看,没人管它不是成长得好好的吗?一旦让它“浮出水面”就会越管越死了。也有一些地下基金的管理人认为,“合法化”就会公开化,这不又和公募基金差不多了嘛?

  王:这是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不可否认,现有的一些地下基金利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信息不披露、无人监管,相对的自由度较大,比较活跃,使客户得到比较高的回报。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黑箱运作和内控制度不严,缺乏统一的游戏规则,投资者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加上我国信用制度不完善,基于投资者较高的回报率要求,使基金管理者面临较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市场表现不好的时候,导致许多纠纷产生。另外,更危险的情况是,在“灰色地带”运作的地下基金,容易演变为高息揽储或非法集资,危及到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一旦市场进行较大的调整,收益率降低,不排除再次出现类似“中科系”事件的可能。因此我们说,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对其进行规范引导,使之公开化、合法化、规范化,从而走向正确发展的道路。简单的说,就是地上合法的资金多了,地下非法的资金势必会减少。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合法化”、“公开化”是遵循一定的条件与规则的。就是说,对私募基金或特定基金的要求与对公募基金的要求不一样,比如公募基金涉及面广,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就比较严格和具体;而私募基金涉及面相对有限,何况都是有承担风险能力的人,法律法规以及监管相比较而言,就宽松一些。对私募基金主要规范的,是管理人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投资人的风险承受力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比较具体的投向协议、操作方法、运作方式等并不要求对社会公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记:谈到对私募基金,或者特定基金投资者有严格规定,我们知道,在美国,对冲基金是最主要的私募基金形式,同时也是法律监管最松的一种基金。但美国证券法对参与对冲基金的投资者限制为: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

  王:在目前拟就的投资基金法草案中,准备规定:自然人的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还要求特定基金的每个投资者应当以自有资产出资,且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20万元,总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另外,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要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

  记:可以说是“富人的游园区”!

  王:这个比喻不错。不是所有人都能参与进去,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取得特定基金管理资格诸如民营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机构,我认为才有资格设立并管理特定基金。目前的草案逐步规定,要想申请特定基金管理资格,除了要有规定的实收资本、合格的特定基金管理人才、完善的内控制度等条件外,还要有明确的组织形式、有符合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者人数要求在2人以上100人以下;资金来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合法的投资方向和明确的投资策略;不能公开发布募集资金信息,不能保证承诺收益等。

  记:听了投资基金法草案中的一些规定,却感觉对私募基金参与者资格、条件的限制似乎不如想像中的明确。并且我注意到,其中还规定:除了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其他机构申请特定基金管理资格要经过国务院基金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设立了特定基金后,还要报国务院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类的要求会不会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发展?

  王:这正是立法的难处,因为规定得太严格,或者说,门槛太高,很多地下基金想被“收编”而不能,达不到整治的目的;门槛太低,也未免良莠不齐,增加监管难度。如何能在监管与疏导之间找到一个适度的结合点?既能正视问题的存在,加强监管,化消极为积极;又能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不至于管得过死。这的确需要进一步研究。

  但是,立法的思路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要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还是那句话:有规矩总比没有强,透明度高的运作总比黑箱子运作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更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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