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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保新政惠及百万人 保大病不保普通门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17: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医保范围扩至:本地灵活就业人员、个体户以及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实习生黄颖,通讯员吴子因、陈伟秋报道:广州市外来工、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期盼已久的医疗保险有重大突破!今天上午,广州市政府公布了《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每月只需缴费103元,这类参保人即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该办法从12月1日起实施。

  保大病不保普通门诊

  该办法将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如保险推销员经纪人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针对这类人群劳动关系、工作时间、收入等不稳定,对门诊保障的积极性不高而对住院保障需求迫切的特点,《办法》规定,参保人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普通(急)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行解决,着重解决其患大、重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其住院和特殊门诊项目医疗保险待遇,与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待遇一致,管理办法也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这类人员的参保门槛相应降低。目前广州市城镇在职职工参加医保,个人要按其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上述参保人员则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缴纳住院保险费。其中,符合本办法参保的外来工,由用人单位整体参加“住院保险”,用人单位缴费,外来工个人不用缴费。以2004年的2585元计算,其每月缴费金额为103元。

  设“等待期”规避道德风险

  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强制参保,可能出现个别人患重病时就参保、病愈时就停保的“道德风险”,广州市对上述参保人群设立了6个月的享受待遇“等待期”,即从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开始享受相关待遇。

  为了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保,对《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的人员;原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停保后3个月内转为参加住院保险的人员;符合享受待遇条件期间停止缴费的,在3个月以内补缴、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这三类人员不需经历“等待期”,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规定的待遇。

  同时,用人单位中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整体参保,也不需经历“等待期”,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规定的待遇。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广州市城镇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约35万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约110万人,还有相当数量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实施后,将有逾百万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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