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银行取款4万元,可营业员却在账目中只划去4000元。储户一下“赚”了3.6万。然而取款人却不是储户本人,储户称“我的存折被冒领了”。营业员向银行垫付短缺款项之后,认为事发之后储户才挂失,因此该款项应由其自行承担,遂将储户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大兴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储户本人返还营业员3.6万元。
【事件】
银行记错账4万变4千
2004年8月26日上午,一位取款人持户名为王先生名字的活期存折,来到工行北京市大兴支行某储蓄所取款,输入正确密码后,以王先生的名字签名确认后支取了人民币4万元。
负责操作的该储蓄所高先生在清点当天存取款账目时发现短款3.6万元,经过高先生回忆并查看当天的监视录像,确认为该笔王先生户名的储蓄业务发生错误,当时取款人取款人民币4万元,柜台也出款4万元,但高先生操作时却在王先生的存折上误将支取金额记载为4000元,造成银行库存短款3.6万元。
营业员垫付短缺款项
事发后,高先生立即联系王先生,却发现王先生当天根本没有来到大兴取款。经银行与公安机关查看监视录像,取款人也的确不是王先生。两天后,即2004年8月28日,王先生在开户行工行海淀区世纪坛分理处将该存折挂失。按照工行的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柜员短款自负,因此高先生向银行垫付了短款金额3.6万元。
【转折】
营业员起诉储户要赔款
2005年7月,高先生将王先生诉至大兴法院,认为王先生账户记录中有3.6万元系不当得利,称其多次与王先生联系解决此事均未果,故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不当得利3.6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被告席上的王先生也很无奈,他称自己一是没有在银行取款,二是该笔款项是存折丢失后被人冒领的,他既不认识取款人也非支取人,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所以不同意原告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判决】
没有及时挂失储户担责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被告王先生储蓄存款中被他人实际冒领的4万元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由于原告高先生误将取款4万元记为4000元的行为,导致银行受到损失,而被告无法律依据得到3.6万元的利益,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先生返还原告高先生不当得利3.6万元,并给付相关利息损失。
信报记者 彭信琼 通讯员 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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