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收取50%空驶费 法院判决收费于法有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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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 14:45 竞报 | |||||||||
本报讯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出租汽车收取“空驶费”案上周五在丰台法院宣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收取空驶费于法有据,驳回原告熊先生要求返还空驶费5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熊先生不服表示要提起上诉。 今年7月15日,原告熊先生乘坐一辆夏利出租车。原告下车时向司机索要了发票,司机给他的发票上有“单价,1.20;里程,23.9;金额39.00”的字样。原告支付39元钱后,
法院认为,市发改委及物价局1998年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出租车收“空驶费”的依据。有专家认为,市民如认为这份“红头文件”的此项规定不合理,直接对这份红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是不可以的,就本案来说,熊先生若想起诉物价局,他可以再乘坐一次出租车,然后向物价局投诉“空驶费”问题,由此才能立案起诉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