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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销商不用交超市进店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10:21 法制日报

  本报讯 李丹 记者 郭毅 从10月1日起,哈尔滨市超市不得以商品条码服务费的名义向经销商索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这是哈市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此举表明作为商品进入超市“入场券”的商品条码开始进入规范管理程序。

  据了解,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要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不得使用假冒、已注销或未经过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
条码,违反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企业条码被注销后,仍擅自使用原来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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