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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在城镇低保户中普及新的医疗救助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20:10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10月13日电 (张宝华、孙振丽) 10月12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获悉,从今年开始,辽宁省在城镇低保户中普及新的医疗救助制度,还没有参加医保的城乡低保户和已参加医保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今后都有机会享受到医疗救助。预计每年将拿出1.5亿元左右的资金救助困难群众。

  过去,辽宁省的救助对象是约140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最近省政府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增加了救助对象,包括还没有参加医保的城乡低保户和已参加医保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救助对象在门诊和住院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救助最高限额内,只交个人应承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疗机构先垫付,然后按月由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省民政厅表示,救助资金的比例由各级政府部门自行确定,但省政府要求,最高限额不超过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60%。定点医疗机构要免收救助对象的挂号费、诊查费、并适当减免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

  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周志敏表示,待新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部建立以后,预计每年将拿出1.5亿元左右的资金救助困难群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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