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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眼中的新私权 物权法已经被视为私权保护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 12:34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丁凯 北京报道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民二庭的孙莉、赵世浩等法官明显感觉到,从2004年开始,相邻关系诉讼案件增多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各方因采光、通风而产生的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排水、截水关系等等。

  “我们受理的相邻关系诉讼太多了。”孙莉说。在北京市东城区,所有“涉房”的案件都要由东城区法院民二庭立案审理,孙莉和她的同事赵世浩表示,从2004年开始,相邻关系诉讼多了起来,每个法官几乎每月都要遇到两三起。

  “按照这个数字计算,民二庭10位法官每月大概要经手20-30起同类案件,每年就有300余起。”赵世浩、孙莉等法官们要频繁外出勘验,每次都随身携带皮尺。他们上房下房身手矫健,而且几乎成了建筑工程方面的专家。

  渐渐地,他们发现相邻关系诉讼中,出现了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关系和权利的诉讼请求,比如废热、噪声侵害等。

  2003年,全国第一例眺望权诉讼出现在北京。虽然法律最终未予支持,但新型私权的抬头已经不可阻挡。随后的一年内,北京、上海均有类似案例发生。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眺望权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均适用《民法通则》第83条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并本着平衡各方利益的思想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

  在眺望权之后,又出现了“视觉卫生权”、“视觉心理卫生权”等连法官们都闻所未闻的权利,并要求法律保护。这些由案件中的原告创造出来的权利名称一方面印证人们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大大增强;另一方面也拷问着渐渐显得力不从心的《民法通则》第83条。

  “立法需要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普通公众的私权保护之间做出平衡。”多年致力于相邻环境纠纷法规研究的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勤表示。《物权法》(草案)开始征求各方意见,人们认为这将是为新私权撑腰提气的一部法律,但法官们感到了实实在在的压力。由于此类权利关注的是个人的主观感受,法律如何精确界定、细化到何种程度,是一个关键问题。此外,我们有没有必要担忧种种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的要求保护的新私权泛滥开去?

  相邻关系不堪重负

  2005年7月,一桩官司打破了北京市东城区一座平房院落的寂静。

  杨先生居住的小院,跟北京数千条胡同里的院落一样,有左右邻里,古旧而充满温馨的人情味。2003年,杨先生打算给家里装分体式空调。由于平房屋顶起脊,只好把空调安装在室外窗台上。但这距离地面0.9米的空调机给邻居宋女士心头“添堵”,她觉得空调的热气和噪音影响了患病静养的爱人,于是一纸诉状将杨先生告上东城区法院。

  经过实地勘验,法院认为杨先生的空调散热可能影响宋家出行,于是判令杨先生在空调周围安装挡板。这个案例是北京市几乎每天都会发生的相邻关系诉讼之一。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正是孙莉。她说:“从东城区的情况来看,之所以相邻关系诉讼数量较大,可能有几个方面的原因。比如城市土地利用率的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法律素质的提高等等。”

  在宋女士与杨先生的官司中,废热和噪声的侵害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民法通则》83条中规定的相邻关系的范围。赵世浩认为:“《民法通则》中提及的采光、通风、通行权利是基于保护最基本的居住需要,现在已经开始落后于司法实践。”

  “《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是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所做的最小限度的调节,只能满足当事人最低限度的需要。”朱晓勤表示。由于相邻关系的种类规定得较少,《民法通则》第83条的相关规定确实已经不能解决实际中出现的许多新的问题。

  朱晓勤认为,此案中出现的空调散热造成的侵害还没有被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中国民法典草案》物权法(编)和《物权法草案》已经把相邻关系的种类扩大了许多,除了通风、采光和日照以外,还包括禁止废气、废水、固废以及噪声、光、磁波辐射污染的权利。这对公众的保护力度大大增强。当然,实践中还有诸如废热、振动(施工引起)等情形也会引起受害人的反感,如果没有在相邻关系中做出规定,受害人还是得不到法律的救济。我建议至少增加以上这两种情形。”

  宋、杨的案例是北京相邻关系诉讼中非常典型的一例。赵世浩说,目前多见的相邻关系诉讼主要是两种,其一是平房安装空调机;其二是楼房的漏水问题。赵世浩说,由于东城区危改拆迁户比较多,在回迁房中经常发生楼上楼下的漏水纠纷,他觉得除去回迁户为改善居住进行装修,破坏了楼房的防水性能外,严格追究起来,回迁房的施工质量也难辞其咎。

  新私权登场

  赵世浩还没有遇到类似眺望权等新私权的诉讼请求。

  2003年,当时68岁的吕先生认为他家西北侧新建的大厦挡住了他眺望远山的视线,自家主卧受到窥视,将大厦开发商告上法庭。他认为开发商侵犯了他的眺望权、采光权、视觉卫生权和隐私权。这是全国首例眺望权官司。最终,法院以吕老先生所称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吕老先生的诉请。2004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居民王女士认为窗外竖立的广告牌遮挡了自己远眺的视线,希望法律保护自己的“远眺权”。同年4月,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请,判令广告牌降低至相应位置。这一案例鼓舞了上海的业主赵先生,他如法状告了自家楼前的一家酒店,因为这家酒店为屋顶网球场增设了十余米高的白色穹顶,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支持了他的眺望权诉请,责令拆除白色穹顶。

  2003年6月,北京某小区居民起诉开发商,认为开发商在业主家的卧室窗下建造的空中平台和露天楼梯使自己隐私暴露,侵犯了自己的“视觉心理卫生权”。虽说“视觉卫生”这个词语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视觉心理卫生权”则纯属当事人创造的。而眼下,虽然没有应用同一权利名称,北京东城区的吴先生也因为同样的事由状告四户邻居。

  吴居住在北京东城中科院公房中,其住所北面紧邻四户公房,双方后窗相对,之间有一一米宽的密闭夹道,原告诉被告频繁使用夹道,将自己家里置于被监视的尴尬境地,且存在治安隐患,严重干扰生活。法院正在调查。

  新私权的悖论

  层出不穷的新私权敲打着现有的法律环境。这也是为何民众和法律界人士如此关注《物权法草案》的原因,在一定意义上,《物权法》已经被视为私权的保护神。但就眺望权而言,早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一权利本不应该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而应该属于地役权。地役权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按照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同琴认为,对于眺望权等私权,物权法肯定应该予以保护,但是问题在于法律该细化到什么程度。“比如北京,城区和郊区的建筑密度、高度有着明显的差别,那么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是否应该适用不同的眺望权标准,因为郊区本身视野开阔,是市区无法相比的。

  而赵世浩也提出,眺望权是超越了基本居住需求的一种权利,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感受,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被眺望的应该是能让人心情愉悦、给人带来美好感受的景物,那么如果眼前新建的高楼挡住的是并不那么美好的景物,该如何平衡这种权利呢?此外,究竟应该眺望多远,才算眺望权得以保障呢?”

  朱同琴认为,由于无法精细地对眺望权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最终可能赋权予法官,让法官们在实务中自由裁量。但赵世浩和孙莉都觉得这样不妥,赵世浩表示:“法官还是希望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操作。一部法律的制定,应该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否则,这部法律恐怕不能被称为是成功的。”

  进一步减小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并非易事,比如孙莉提出了实务审判中的另一难点:很多情况下,建筑物的兴建是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也就是说,建筑物是合法的,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中,也就只能由法官本着平衡各方利益的精神进行裁量。对此,朱晓勤提出:“很多建筑物的兴建确实是获得了主管部门批准的。通过法律保障物权,确实需要考虑和一些既有制度的协调,比如《城市规划法》等等,这样的立法才更具有可操作性。”

  “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仅仅有一部物权法是远远不够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认为。

  而对于私权的泛滥,朱晓勤表示并不担忧。“我一直主张,立法需要考虑的是各种利益的平衡,而不能偏向于保护某种权利。如果一味强调公民的私权,那么最好所有的现存空地都不要开发,不要再盖任何新房,那么经济还如何发展?所以并不是说某个公民创设了某种新型的私权,就应该有相应立法来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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