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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解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9日 21:22 新华网

  

北京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解禁

资料图:2003年春节前夕,北京的年轻人到郊区农家体验“爆竹声中一岁除”的节日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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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9日电 (记者 刘江)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9日审议通过的一项新法规,使被禁止12年的烟花爆竹重新回到京城百姓的节日生活。2006年的春节,人们将伴随爆竹声庆贺新年。 喜爱传统民俗的人们感到欣喜: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这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将1993年以来的全面“禁放”改为局部“限放”。《条例》规定,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7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按照《条例》
,国家和北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五环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北京市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布。 通过网上调查、座谈会、专业公司进行民意调查以及立法听证会等形式,新法广泛收集并充分吸纳了民意,被普遍评价为“兼顾了各方不同利益的需求”,在满足一些市民享受民俗需要的同时,关注了老人、病人以及孩子在安全、环保和休息等方面的要求。 新法并非意味全面解禁。五环路以内的限放区,在法规规定的几个时间以外不得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此外,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机场、幼儿园、敬老院、山林等多处地区都被列为禁放区。对于在禁止时间、地点燃放,以及携带、燃放不符合规格和品种标准的烟花爆竹等行为,《条例》规定对违法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燃放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等。另外,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别关注,《条例》提出他们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据悉,北京市政府将尽快出台法规实施配套细则,使法规执行更为有效。 该《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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