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提高企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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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9:50 法制日报 | |||||||||
本报沈阳8月9日电 (记者 霍仕明) 记者今日从辽宁省沈阳市政府获悉,该市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以此建立起企业保障安全投入、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据了解,2004年沈阳共发生各类事故8706起,死亡812人,伤2952人,直接经济损失3580.1万元。目前沈阳市执行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了让企业绷紧“安全生产之弦”,遏制企业生产伤亡事故,沈阳市将提
与此同时,沈阳市还将设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指对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该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而对没有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定期返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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