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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提高企业事故伤亡赔偿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9:50 法制日报

  本报沈阳8月9日电 (记者 霍仕明) 记者今日从辽宁省沈阳市政府获悉,该市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以此建立起企业保障安全投入、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据了解,2004年沈阳共发生各类事故8706起,死亡812人,伤2952人,直接经济损失3580.1万元。目前沈阳市执行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了让企业绷紧“安全生产之弦”,遏制企业生产伤亡事故,沈阳市将提
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以此建立起企业保障安全投入、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同时,沈阳市政府还要求各级政府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保险费。

  与此同时,沈阳市还将设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指对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该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而对没有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定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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