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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 09:33 法制日报

  据新华社济南8月8日电 (王志 杨学良) 山东省近日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意见》,从而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山东省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具体救助标准为: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或规定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内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对其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等,给予按比例减免。

  山东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由本人或户主持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制,来源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而山东省将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管理制度,以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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