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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受伤 索赔误工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5日 11:16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佘慧萍 实习生/王煜炜 黄俊谦)顾客在超市购物时不小心受伤,超市全额支付医药费用后,顾客是否还有权利索赔误工费呢?昨天,市民罗女士致电本报,反映她索赔误工费的遭遇。

  罗女士告诉记者,7月18日早晨,她在振兴路华润万家超市华强店购物时,不小心被身后停驻的运货叉车绊倒,背部撞在货架上,伤口出血。商场的工作人员立即将罗女士送往
深圳市妇儿医院,进行伤口清洗和处理。在随后的十三天内,罗女士又先后五次前往妇儿医院换药和伤口处理,万家超市均派工作人员随行,并支付所有的医药费用,共计314元。从事故发生当日至7月29日,罗女士因伤在家休养没有上班。但是,当8月1日,罗女士到万家超市要求其赔偿由于误工造成的损失费用时,遭到万家超市负责人的拒绝。

  在罗女士的带领下,记者来到了华润万家超市华强店,超市负责人汪女士解释说,罗女士是在叉车停驻的时候自己被绊倒的,并不是叉车在运行的时候撞倒了罗女士,超市工作人员当天陪同罗女士去医院治疗,医生并没有表示需要停工休息,因此罗女士的误工赔偿要求是不合理的。

  而罗女士则称,当顾客在超市消费的时候,实际上是就人身安全与超市的信誉签订了某种合同,超市有义务保护顾客的人身安全。罗女士同时出示了一份8月1日《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疾病诊断书》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医师笔书文字为,“该女士因左肩背部皮肤开放伤,于2005年7月18日至7月29日在本院门诊外科治疗,该期间予休息。特此证明。”

  昨日下午,记者就双方争论的问题咨询了雅尔德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张律师认为,在顾客允许的活动区域内,超市有责任预见各种工作行为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因此,对顾客在消费过程中因超市工作行为而遭受的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另一方面,顾客作为成年人,在公众场所也应该对自己的人身安全环境有一定的判断,因此在此事故中也需要负一定的责任。至于超市是否应该支付“误工费”,张律师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顾客受到的伤害是否与其“误工”存在必然联系,而有关细节问题的鉴定还有待医院的严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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