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记者今天上午从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自今日起,由市工商局、市房地局、市食品药监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提供场所的通告》正式实施。今后,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将受到有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根据《通告》内容,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情况下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禁止将居住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的人员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
《通告》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或者承租非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从事或者拟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居住房屋或者场地的,应当履行有关义务。
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通告》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威胁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提供场地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居住房屋租赁给他人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房地部门依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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