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假币如何漏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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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4日 07:40 北京青年报 | |||||||||
北京青年报: 李天际 朱虎 刘先生收到一张盖着“假币”红章的百元纸币对此他感到不解——— 本报记者报道昨天,读者刘先生拿给记者一张盖着“假币”红章的百元纸币。“发现假币后银行应该收缴,不能再流通。可我手里的这张假币是从哪里来的呢?”刘先生感到
记者看到,这是张1990年版的100元纸币,反正面上都盖着“假币”的红印章。纸币的颜色发暗,边角处已有破损。刘先生说,这张假币是他上周从一个客户那里收款时发现的。但钱是从哪家银行取出来的,那个客户也想不起来了。刘先生说,银行在认定假币后,应该将其封存。但这张假币又是如何“漏网”的呢? 针对此事,记者向几家银行的客服热线进行了咨询。据介绍,银行在办理金融业务时一旦发现假币,就会立即把假币收缴。一般来说,绝对不会再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 记者随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网站上也看到,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办法》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为了避免以往假币收缴的纠纷,《办法》规定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另外,持有人如果对收缴程序或者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金融专家表示,假币的没收和收缴其实是两个概念。在遇到假币时,只有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才可以没收假币,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只能收缴假币。而一般收款单位,例如商场、车站、饭馆以及个人既不具备收缴的权力也不具备没收的权力。但任何个人和机构发现假币,都有义务报告公安机关,遇不缴假币者可向公安机关报告。而金融机构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单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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