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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立法让非法交易无处藏身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19:59 财富时报

  本报记者 杨宝顶

  “立法已到了非做不可的时候。”,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10月23日透露,我国正在着手制订器官移植法规,整顿规范日益发展的器官移植市场。

  与器官交易者“过招”

  10月28下午,记者拨通了捐肾者的电话。

  “你现在还有那个想法吗?”

  “有啊!”

  “多大年纪?要花多少钱?”

  “我今年36岁。你给20多万吧”

  “太贵了吧?能不能便宜点儿?”

  “价钱好说,有空见面聊聊。”

  “你在什么地方?”

  “今天我没有时间,晚班得9点多才下,明天吧。有心情的话就明天下午两点到四点之间,到北京电影制片厂门口给我打电话。”

  “你还上班呐?为啥还要卖这个啊?”

  “等钱呗!”

  在整个通话过程中,卖肾者对记者的身份没有丝毫质疑。随后,记者与买肾者通了电话,这是一个两次交易宣告失败的“老手”。

  当记者表明意图后,他马上抛出几个问题:

  “过40没?是不是B型?”

  当记者假称自己是O型后,对方回答:“那不行,必须是B型,而且要配型吻合,不吻合也不成。我先前联系过两个人,配型都不行。”

  “要是我帮你联系到合适的人呢?能出多少?”

  “5、6万吧,我掏医药费。要不就7万,医药费自己出。”

  “多给点儿,我也不能帮你白干啊!”

  “怎么的也得让你挣5、6千。你看咋样?”

  “没有什么麻烦吧?据说好像必须是亲属才给做?”

  “没麻烦,那都是人为的。就说你是我姨兄弟,自己不说就没人管,给

医院签个字就行。”

  “就这样吧,有合适的你言语一声,我一般时候都开机。”

  记者从该人士处了解到,其曾经在北京两家医院完成了术前的配型,肾脏供体均为陌生人。

  “病根”在于供体不足

  “一边是患者和医学方面的迫切需要,一边是短缺的可移植器官资源,器官买卖的出现在所难免。”,北京某医疗机构相关人士表示。据该人士介绍,当疾病患者器官出现中末期不可逆病变,或病情发展可能导致病人在一年内死亡时,器官移植是最好的治疗方法之一。以我国目前的医学水平,肝、肾、心脏、肺、胰腺、角膜的移植技术都基本成熟。

  据了解,仅2004年,我国就有肝移植近2600例,肾移植6000例,器官移植在数量上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虽然我国器官移植规模日益增大,但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有肾移植需求者达30余万;我国约1亿肝病患者中的30%最后会发展成为肝硬化,对于大多数晚期肝病患者,肝移植是惟一的治疗手段,但肝脏器官供给量远远没有满足实际需要。有关人士表示,除去那些因为经济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不计,我国的器官供体总量仍显不足。

  据在京某医疗人士称,目前国内用于移植手术的器官供体主要来源于遗体和部分活体。全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机构负责对遗体器官进行科学分配,导致了部分医疗机构器官资源过剩,而部分医疗机构却面临着资源不足的现实。活体器官的移植手术仅局限在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和夫妻之间等亲戚间进行,目前国内进行的活体器官移植手术数量很少。

  供需矛盾的尖锐化,使得一些患者在漫长的等待过程中死去,同时也在部分地区促成了地下器官交易市场的形成。

  医疗机构形象尴尬

  北京市器官移植中心,是目前北京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唯一一家器官移植中心。该中心副主任陈大志教授告诉记者,该中心自2002年成立以来,一直采用遗体肝脏进行移植手术,尚未开展活体肝移植。

  陈教授说,开展活体肝移植在技术上不存在瓶颈,之所以这样未开展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医院器官资源充足,没有采用活体器官移植的必要。另一方面则主要因为器官移植法律法规缺失给医院工作带来的实际障碍。

  “由于国内目前对器官移植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所以我们医院在这方面的做法一直很谨慎。”陈教授说,虽然国内现在允许在父母儿女、兄弟姐妹等亲戚间进行活体器官移植,但由于在实际操作程序上存在的一些障碍,该院还没有这样的病例。

  据了解,北京某医疗机构曾开展过一例亲属间的器官移植手术。但是术后器官捐献者身体出现异样,便向医院讨说法。即使在手术前各方都签了手术同意书,但因为缺少明确的法律责任限定,医院不免陷入了医疗纠纷。器官供体、受体和医院各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

  陈教授说,该中心经常遇到一些人提出捐献器官的情况。其中大多数是有偿捐献,小部分是无偿捐献。但是不管怎样,院方只能以法律缺少明确规定悉数拒绝。

  虽然器官移植在实际操作中比较棘手,但据记者了解,一些医院却非常看重这一领域,视其为提升医院名气与综合实力的“金字招牌”。据内部人士介绍,

卫生部曾规定,医院要评上三级甲等,必须能施行器官移植手术。尽管这一规定前几年已经废除,但由于“惯性”,做器官移植的医院仍然在扩张。

  北京医学界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器官移植大量的治疗过程体现在术后。包括手术前后处理,术后护理,长期随访等,对医务人员的经验和技术力量要求比较高。该人士透露说,目前北京地区已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单位不下30家,但是若以严格标准要求,其中只有5到6家能称得上是专业。

  该人士表示,器官移植“遍地开花”的现象要不得。“只做过一两例,就说有资格;术后患者存活时间极短,这样的单位是否准许其开展器官移植值得考虑。”该人士补充说,如果对器官移植设置的门槛过低,医疗机构必然会为实现手术而争取本已有限的器官资源,倘若竞争不到,免不了放开口子,给非法交易器官资源放行。

  器官移植立法遭遇瓶颈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10月23日在长沙透露,我国正在着手制订器官移植法规,整顿规范日益发展的器官移植市场。“立法已到了非做不可的时候。”,黄洁夫介绍,虽然中国的器官移植近年来在技术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器官移植市场的混乱状态已引起中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他还透露,我国将成立器官移植委员会,制订器官移植的相应法规与技术准入。建立器官供体共用网络,保证供体来源的透明度。

  在全国性的器官移植法规出台前,各方的呼声一直很高。2004年1月,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副主委张良仪等人大代表曾向人大提交了一份《关于预防私下肾交易问题的建议》。北京某医疗界人士日前告诉记者,据他观察,近4、5年里,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或是政协委员提出相关的建议或提案,呼吁器官移植相关法规尽早出台。

  深圳市在2003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扮演了“先锋军”的角色。该《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捐献移植人体器官的有关程序,规定了法律责任,使捐赠者、捐赠者亲属、受捐赠者、医生等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得以明晰。《条例》尤其明确严格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加大了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惩罚力度。这些为我国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立法铺垫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但全国性的法律规章却迟迟没有“露面”,立法的道路似乎并不平坦。

  有关人士表示,器官移植相关法规最终确定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其中,确定死亡标准和提高人们对器官移植的伦理认知程度是成功立法需要突破的两个主要障碍。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如果死亡的医学判断标准不能最终确定,将不能从根本上很好地解决人体器官移植的问题。传统的死亡标准是心肺功能的衰竭,即心跳、呼吸停止。新的死亡标准是"脑死亡",目前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脑死亡法。

  脑死亡即人的不可逆性昏迷,但其心脏还在跳动,肺脏还在呼吸,脑已经死亡。脑死亡的人是器官移植最理想的供体,其各种器官仍然存活一定时间,是器官移植的最佳时机。有医学专家称,已被确定为“脑死亡”的病人继续治疗也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只会增加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负担。从医学的角度讲,引入“脑死亡”不仅是比较科学的态度,而且也极大地保证了器官移植的质量。承认和接受脑死亡,将脑死亡者的“活的”心脏等器官移植到有生命意义的人身上是有价值的。

  但我国目前没有脑死亡立法。人们的心理上还是接受传统的死亡标准,当患者的心脏还在跳动,呼吸还未停止,医生就要摘取亲人的心脏等器官这与我国传统观念相悖。

  此外,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还面临伦理学的障碍。

  记者从北京市红十字会了解到,该机构目前没有开展接受器官捐献工作。该机构刘秘书长告诉记者,即使是捐献遗体以供医学研究,目前情况也不乐观。她告诉记者,自1999年成立自愿捐献遗体管理工作办公室以来,自愿捐献遗体登记7700多人次,办理公证手续3300多人次,但实际捐献仅419人。刘秘书长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遗体捐献认知和了解程度不够,在传统观念上难以接受遗体捐献这一做法。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仅深圳市红十字会开展了器官捐献工作,有意者可填写由深圳市红十字会制作的“人体器官捐献卡”,但也局限在身后捐献器官。记者随后致电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该机构救助与献血推动处某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除深圳市外,全国红十字机构均没有开展器官捐献工作。

  北京某医疗机构权威人士称,深圳市出台的《条例》提出了无伤害原则,指的就是要确保供体身体的健康状态不受影响,但从医学角度考虑,捐献自身器官对自身身体状况必然会产生一定影响。

  记者从卫生部门获悉,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既要符合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也要吻合我国的国情,要遵循自愿捐献、知情同意、自主决定、非商业化、公平公正、人文关怀和技术准入的原则。

  “未来的器官捐献还会以遗体器官为主,但是整个工作的管理将变得更规范,将朝着合理合法的方向迈进。”北京市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陈大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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