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滨)珠宝商品不退换;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超市购物出门须查验小票并盖章……当一些消费者已经“默认”甚至习惯了商场、超市中出现的这些规定时,中消协今天站出来说:这些条款都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天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百货商业协会联合在京对“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
等格式条款”进行点评。这已是全国消费者协会连续第3年挑战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据介绍,截止到8月31日,中消协和部分省、市消协,收到了大量线索,消费者对当前商业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违背商业伦理道德以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揭露、举报。从消费者提供的线索中发现:近年来,一些商场、超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方面通过对商品打折、赠券、降价、有奖销售和办理会员优惠卡等促销活动来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在这些活动中得到一些实惠;另一方面,又以商业公告、购物券、优惠卡、通知、声明、行业规定、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单方面规定:“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商家又以“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来逃避法定义务,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免除或减轻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中消协六项点评及相关条款
1、奖品、赠品非无偿赠与,质量责任不得免除。条款1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条款2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2、特价、打折商品未明示瑕疵,商家应当承担质量责任。条款1特价(降价、减价、诚价)商品,概不退换。条款2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3、“特殊”商品不特殊,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包”。条款1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条款2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4、“最终解释权”不能成为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条款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5、购物出门保安再验小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店规:购物后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6、儿童游乐安全保障责任,商家不容回避。条款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拒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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