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出台的四川省2004年度审计报告(本报7月29日头版曾作报道),在曝光15个省级部门、国土和交通等多个领域2004年度“问题”资金超过50亿元的同时,也披露了作为司法机构的一些检察系统违规处理罚没、暂扣款物的事件。
四川省审计厅日前组织市县审计机关,对同级检察院2003年管理罚没、暂扣款物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结果发现,至少有9县市仍然存在罚没款不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侵占挪
用罚没款物和违规收费、违规使用票据账户等情况。
审计报告说,一些检察院不严格执行罚没款应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将罚没款滞留于单位账户,有的被截留、坐支。比如,泸州市检察院系统的175.5万元罚没款就没有及时上缴国库;蓬溪县检察院则将34.5万元的罚没款擅自转作了自己的预算外收入。
另外则是少数检察院对应该退还当事人的暂扣款物,不及时退还,有的被侵占、挪用,有的甚至将还没有定性的罚没收入解缴入库。
报告披露,绵阳市部分县区检察院就长期将应该退还当事人的暂扣款共161.7万元挂在自己账上,一直未归还。仪陇县检察院则直接将2003年扣押款40.4万元作了机关费用支出。
审计报告还指出,一些检察院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在收缴一些款项时,使用非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致使部分收入脱离了监督。宜宾市检察院系统使用白条和非专用收据,收取罚没、暂扣款124.9万元。三台县检察院长期使用自制票据收取暂扣、赞助费,“且票据领用、缴销均无登记,票据存根全部自行销毁。”
违规收费和“借款”的事件也是一大问题。报告指出一些检察院还向有关的单位收取“办案赞助费”、“咨询费”、“共建费”,并且,还有检察院向一些企事业单位违规借款。此番被审计出的有:遂宁市检察院违规收取“鉴定费”31.9万元;阆中市检察院2000年建办公楼,向市电力公司借款100万元,该公司在农业银行如数贷款100万元借给该检察院后,到被审计的2003年底,这家公司就已为其支付利息达26万元。
报告还披露了一个账外设账、公款私存的典型个案:凉山州检察院反贪局在1993年至2003年长达11年的时间里,在单位财务账之外,又以科室和“范曾”、“范谭璐”等化名,开设了5个账户、存折,大量存取追缴款、暂扣款和“赞助”款等。其中,700多万元已用于弥补州检察院和自身的经费开支。而且,“以上账户和存折的大部分收支,多年均无完整记录,相当部分支出无原始凭据。”
对于包括部分检察院在内的、此番所有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四川省审计厅厅长李高伟日前在向省人大作报告时已表示:“审计厅及各地审计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对涉嫌经济犯罪或重大违纪的案件线索,已按有关规定,分别移送司法、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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