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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高校收费通知:毕业生违反协议不收违约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 06:50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少峰) 教育部等三国家部委要求各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昨天,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向各省级政府引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而且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通知》要求,高校的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高校向学生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清退多收费用则按乱收费查处。

  解读1

  高校学费10%须资助贫困生

  通知要求,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前,要特别重视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

  同时,高等学校对有交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

  解读2

  高招乱收费将追究一把手责任

  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高校乱收费的惩处力度。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通知强调,对在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高校一把手的责任。

  解读3

  招生简章须注明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高校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解读4

  不得以学分收费提高收费标准

  通知还要求,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通知说,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校可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

  解读5

  一般专业不得改热门专业收费

  通知要求,不得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严格规范热门专业收费。按照要求,各校热门专业数量一律稳定在去年水平,只能在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国家将制定普通高校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办法,指导各地合理制定不同类别学校和不同专业学费标准。

  解读6

  毕业生违反协议不得收取“违约金”

  通知说,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生收取“违约金”。

  通知说,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解读7

  高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高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高校收费资金。

  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收入管理。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高校不得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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