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
因为业主提出“未经业委会督促交费程序,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这一观点,世纪城物业起诉欠费业主案变得颇受关注。昨日,此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复兴法庭第二次开庭,物业公司认为业主的这一观点纯属“炒作”。
四名业主欠费被诉
世纪城物业公司称,杨某等4名业主分别于2000年前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至起诉前分别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供暖费和车位费等8000元至30000元不等,物业请求法院判令4名业主交纳欠费。
今年3月,此案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业主代理律师提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欠费业主应该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当时庭审只进行了40分钟,法官便宣布休庭。
应业主要求,昨日庭审适用普通程序,两名海淀区人大代表也作为陪审员共同审理,部分世纪城业主来到法庭旁听。被告业主曹女士表示,她不是不交物业费,而是认为这笔费用计算得不清楚:“同样依照发改委196号文件,业委会计算出来的电梯费一年是900多元,物业公司则算出4800多元。”
双方激辩物业条例
业主代理律师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应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不是和单个业主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六十七条”,物业公司只能起诉业委会,而不能起诉业主。所以,当年“六十七条”写进《物业管理条例》时,曾备受物业公司欢迎,因为该条款赋予了物业公司起诉单个业主的权力。但物业公司起诉业主必须满足条款中的前置条件,即先由业委会督促交费。
对此,物业公司代理人持不同观点。该代理人称,督促交费只是对业委会的要求,并非“前置条件”,因为业委会代表的是业主的整体利益,一部分业主欠费,受损的不只是物业,交费业主的利益也同样受到损害。他同时表示,欠费业主也可能是业委会成员,让业委会来批准物业公司能否起诉是不合理的。
昨日庭审一直进行到中午,没有当庭宣判。(编辑: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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