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第九场315网上辩论会实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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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21日 11:47 新浪财经 | |||||||||
3月21日,新浪网和中消协独家合作,举行第九场辩论会,图为与会嘉宾,前排左为中消协副主任王前虎,右为民法专家何山。后排从左到右依次为高警兵律师、马东晓律师和工商总局刘继红。(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为创新工作方式,集中反映社会各方面意见,中消协在今年3·15期间,联合新浪网计划推出“消费热点网上辩论”活动。从3月9日开始,我们将围绕十大消费维权热点话题,每天组织一场网上辩论活动。本场辩论话题:电影院出售饮料食品,可否限制观众自带?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今天是第九场网上辩论会,题目是电影院出售饮料食品可否限制观众自带?我们有幸邀请到了著名的民法专家河山老师、高警兵律师、马东晓律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刘继红先生,欢迎各位的到来。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在精神生活方面有越来越的选择,其中到电影院去接受文化生活的消费,是一个城市消费者普遍的生活习惯。但是我们发现,在一些高档的影剧院总有一些方方面面的店上告示,告诉观众你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2005年北京的消费者就某电影院限制观众自带饮料食品一事了自己的异议。同时,也引发了舆论的关注,消费者将电影院告到了人民法院。不管结果如何,起码这个话题涉及到众多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和经营者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就此话题,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四位嘉宾,站在不同的角度发表自己的看法。 下面,我想由高律师就电影院是否有权限制观众自带饮料食品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高警兵:我们先说一下我们正方观点。我们的观点是电影院无权限制观众自带饮料食品。第一,从电影院限制观众自带食品的目的来看,电影院没有必要限制观众自带食品。电影院宣称它限制观众自带食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也就是影院必须避免易爆易燃、闪光等行业禁忌的食品进入放映厅,才能保证广大观众得到高质量、高品位的艺术欣赏。这一点也是电影院为自己辩解的主要理由。从这一点来看,电影院是解释不通的,因为它限制观众自己带食品,但是电影院自己也出售这方面的食品。也就是说,电影院限制了观众吃东西的自由,实际上并不是为了真正的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因为它自己也出售这类食品。观众只要在不影响他人,同时又不影响环境的情况下,就有权食用食品、饮料。这些食品究竟从哪里买来的?不在于电影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第二,从合同关系角度来看,电影院限制观众自带食品,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该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观众到电影院买票和影院之间订立的合同是电影服务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是观众观看电影,影院放映电影。那么,合同内容就不应该包括限制食品的外购这一条款。影院通过限制观众自带食品迫使观众在需要饮用饮料或者食品的时候,在影院购买高价食品,是强迫顾客与其进行交易,也就不公平的剥夺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因此,它违反合同法的共同原则。这是第二点。 第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电影院限制观众自带食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第一,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观众在观看电影的时候,通常每场电影都要一到两个小时以上,甚至有一些电影是三个小时以上,那么饮用一些饮料或者矿泉水还有其他的食品,是人们正常生理需要,那么影院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观众自带食品,实际上就是强迫观众购买影院出售的高价食品属于强制消费者购买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这是从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剥夺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同时又权拒绝进行当中的强制交易行为。而影院出售的食品,一般和市场上相比价格高出几倍,这对消费者来说强制消费是不公平的,侵犯了消费者公平的交易含量。 第三个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可以用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合适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当的民事权益和合同,通知声明店堂的告示内容无效。从这点来看,电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食品强制观众购买影院出售的高出市场价格的几倍以上的食品,明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它通过合适合同或者和店堂告示的方式来剥夺消费者的权利,明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所以该内容是无效的。 主持人:刚才高律师就影院是否可以限制观众自带食品,从电影院限制的目的角度做了分析,同时又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述。他的结论是电影院无权限制观众自带食品和饮料。那么,反方的观点可能也有他的理由,下面请马东晓律师就这一问题谈自己的看法。 马东晓:消费者买票到电影院看电影,实际上与电影院建立一个合同法的关系。电影院放映电影向消费者买票,消费者观看电影向电影院买票,这实际上是一个订立合同的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要约和承诺,大家要遵守要约和承诺的基本规则。在这里,电影院限制观众自带食品饮料,实际上是电影院要约内容之一,电影院除了我的电影是多少钱放映这部电影,同时还有其他的条件,那么在这个限制自带食品饮料上面来说,我们应当看作是要约的内容之一。这个要约在明确通知到消费者的情况下,消费者仍旧作了承诺,从合同的角度来讲,应当认为消费者同意接受了这个要约,接受这个要约条件的约束。这样就完成了一个合同的订立过程。这个合同订立了之后,对合同双方都是有拘束力的。换句话说,在电影院明示消费者或者通过告知消费者要约内容的情况下,或者称之为通过店堂告示已经明示给消费者的情况下,消费者仍旧买了这个票,进入了这个电影院,那么这个消费者从合同的角度来讲,应当接受这个店堂告示约束。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电影院已经在明示的情况下,验票的时候限制消费者自带食品饮料是具有合同上的依据的,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刚才高律师这面已经讲过了,就是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方法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当然这里还有一些其他的内容。其实从这一条规定来说,法律并没有禁止经营者不能够进行店堂告示,实际上店堂告示是一种格式合同,这个在日常生活当中比比皆是,而且对于降低交易成本,是非常有好处的,所以大量采用了,店堂告示应该是这种格式合同的一种。那么,什么样的店堂告示才被法律所禁止呢?就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店堂告示,才被法律所禁止。那么,在这个案例当中,这种影院限制消费者自带饮料的情况是不是不公平、不合理呢?我本人认为,仅仅是限制自带并不能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比如说影院里面不人带,处于管理的考虑、处于其他的人身安全等问题,影院处于管理影院的目的来决定的,假如说他说你不要带,到我这儿买,价格都一样,我想消费者完全可以接受,也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问题。所以,我认为仅仅是限制观众自带食品和饮料,没有对消费者产生不公平和不合理的问题,也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这是我想说的第二点。 第三,刚才高律师这面提到了影院做法违反了自主选择权,也剥夺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就这个问题我想说一点。现在电影放映行业应当是充分竞争的行业,这么多的电影院有经营好、有经营不好的,同一部电影有票价高、有票价低的,实际上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充分的自主选择的权利,您如果想要享受一个档次高的服务,您就花多一点的钱去购买豪华影院的票,如果您想省一点钱就可以去一个抵挡一点的影院,至于这些影院各自有什么样的限制,各种有什么样的店堂告示,消费者完全可以在明知之后作出自己的选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想影院作出这种规定,既没有剥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没有剥夺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恰恰相反,就是因为有各种不同样档次的影院,才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比如说有的消费者恰恰愿意以比较高的价格来买到一种比较高质量的服务,所以我认为这种行为恰恰是体现了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服务多样性。 主持人:刚才马东晓律师从行为具不具备合法性,价格是不是具有合理性,谈了自己的看法。我想,这里有几个关键词可能需要提示一下网民,第一个是要约和承诺,第二个是扩大竞争和司法干预,第三个超额利润与垄断地位,第四个强制交易。这几个词如果我们网民们深刻探究一下它的实质性的含义,可能对我们今天这个论辩题目会有更深一步的了解或者更准确的理解。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专门的行政执法机关,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那么我想它在这方面有一个独特的执法地位,我也想请刘继红先生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刘继红:大家好!今天我们刚刚也听了两位律师各自发表的自己的观点,今天我们坐在一起,对这个问题以辩论的方式进行的研究和探讨,主要目的其实并不限于对这个问题答出一个什么样的结论或者什么样的一致认识。本身这场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讲,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消费交易活动。通过正反双方分别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的理由,实际上就是对经营者、消费者,包括对广大行政执法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所以开展的一场非常有意义的交流的一场活动,这样对于提高经营者自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通过采取合法手段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具体到今天讨论的问题,现在社会作为一个文明社会,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交易领域对交易自由的保护,出于对这个交易双方充分行使自己自由的考虑,政府有一些相关立法机关,根据现实形势的一个考量,交易双方信息对称情况,交易地位情况,出于维护实质考虑,在一些方面可能对交易某一方的自由进行了一些限制,像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且它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化对作为一个弱者、一个消费者的保护。在这个法里面,对消费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司法上、行政上和社会上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样对经营方来讲,推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作出限制像在刚刚两位律师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具体到案例,我个人认为刚刚马律师也提到了,影院提出来限制自带饮料和食品是作为一个要约的内容,消费者购买电影票的时候,已经接受了这个要约。首先店堂告示效率的问题,店堂告示有没有效,是不是经营者在交易之前,把内容对消费者进行告知,这个就必然有效的,这个24条是一个有利的限制,必须是一个公平、合理的,如果不公平、不合理的话,这个是无效的。 那么对于这个内容是否公平合理,首先从合理的角度来看,一个自带饮料到底有什么样的不良影响?第一,自带饮料食品,如果在观影的时候喝饮料和吃食品,对其他消费者的观影权利或者人身安全有什么样的影响。第二,你自带这种饮料是不是必然会产生不良影响,或者自带饮料有什么样的风险。第三,影院采取专卖的方式,你可以在电影院消费,必须在我这里购买,这种是不是有效的方式和食用承担的风险。第四,这种方式是不是唯一的方式。第五,处于安全的考虑,限制消费者自带饮料食品,电影院采取措施有没有必要高于航空等特殊管制的地方采取措施,所以在是否合理方面可能有值得考虑的问题。对于是否公平,对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的权利有没有影响,刚刚马律师已经提到了,消费者在过程当中享有几项权利,第一是自主选择的权利,这个选择的权利包括几个方面:第一,自主选择经营者。第二,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商品品牌或者服务的方式。第三,可以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接受或者不接受。第四,比较、鉴别、挑选的权利。作食品和放映电影服务之间,是不是有必然、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如果不是一个整体的话,消费者可不可以从自己的鉴别、选择,发现这个电影院的环境、质量就是好,但是我又经过比较鉴别发现,那家商场提供的食品,确实高于这个电影院的食品价格,我可不可以在这个地方选择商品,到哪儿去观影,这是不是一个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另外,两位律师都提到了公平交易的问题。电影院这种行为是不是对消费者来说,我必须强制,如果我想在观影的时候,消费食品或者饮料的话,是不是说电影院规定相当于饮料消费者必须在我这儿购买食品或者饮料。 另外,在消法里面规定,不得侵犯消费者的消费权益。我消费者在电影院观看电影的时候,我携带饮料食品是不是我正常行使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所以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讲,在维护消费者权利的过程当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是需要判断的。就像这个个案,电影院采取店堂告示的方法对消费者进行规定是否合适、是否合理,这是我刚刚考虑的几个方面。 主持人:刘继红先生站在对店堂告示到底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效力作了一个原则性的分析,从几个方面来判断这个法律效力是不是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如果符合当然无效,如果不符合当然就是有效的。但是在分析一个问题的时候,往往我们只谈及一点,不计其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举办第九场网上辩论活动,虽然说一个饮料和食品的问题,可能涉及不到人的生命,比如说限制你自带炸弹或者鞭炮,这个道理非常得清楚,之所以我们要辩论它,可能具有两重性,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是可以的,在什么情况下是不可以的,理越辩越明,法越说越清楚。下面我们请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山老师,他是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也是消费者合同保护法的起草人之一。 河山:在王主任的主持下,正方、反方、律师都作了精彩的发言,刘继红也谈的自己的看法。我在谈电影院能不能自带酒水这个的时候,在谈之前,因为我听到主持人说到有一个消费者为这个事情还打了官司,我想先问一下这个消费者的打官司的诉求请求是什么?哪位请说? 马东晓:侵权赔偿。因为电影票100元、出租费等大概200多元。 河山:这个诉讼请求肯定得不到支持。 马东晓:共计145元,要求赔礼道歉,还有一条要撤销店堂告示。 河山:我看这几条都得不到支持。一审判了败诉,二审是维持。这是什么时候的事情? 马东晓:终审判决在2005年。 河山:应该说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判决的水平应该是很高的,它把握住了一件事情的违法与不违法的基本界限。作为一个消费者来说,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一定要掌握住这件事情违不违法的基本点。民法和行政法不一样,民法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法禁止它,它就不去作。行政法法律规定的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去执法,法律没有规定,你不能去做很多行政行为。影院禁止自带饮料食品,这个事情违不违法呢?我说谈不上违反法律,因为这种事情在现实生活当中是很多的,比如说刚才我说的酒水,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种自带酒水做了,应该是不违法,但又得讲回来,做这种事情,电影院自带食品饮料、饭店自带酒水也不是值得提倡的事情,或者这些经营者经营并不高明,所以这种事情只能是靠充分的竞争,来把这些消费者引到更好的服务方面去,使这些经营者在市场条件下,得不到消费者拥护而改变自己的做法,他能不能这么做,他能这么做,大家这么做并不能说好,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是靠消费者的调查比较,寻求更好的服务,在这么一个竞争当中解决这个问题。 我举一个例子来说。今年春节期间的一个定餐,外地的一个家人到北京,说过去吃全聚德的烤鸭,听说现在有便宜坊的烤鸭也不错,我就去定餐,因为定餐所以要问问情况,一问后得知总部在崇文门,崇文门的烤鸭168一只,当然这168元有更好的条件,人家这么卖也是无可非议的,航天桥那面的最低消费是800元或者1000元,北太平庄那家是禁止自带酒水,又问天坛那家68元一只,没有最低消费限制,可以自带酒水,差别非常大,我们离天坛住得又很近,又非常的方便,当然到那儿去,二三百块钱吃下来,而且也不错,当然他的生意非常的红火。市场经过这样一个口碑,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因此,还是希望我们的经营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自己的店堂告示要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你的店堂告示写禁止消费者自带饮料,这不违法,你可以这么做,但绝对不是一个提倡的事情。如果你做了这种店堂告示,那么必须有两项补救措施:第一,你应该为带饮料的消费者有一个寄存的地方,有的时候消费者不知道不可以带饮料,带了一瓶矿泉水去了,你就为了这个事情跟消费者发生纠纷,消费者为这个事告电影院,虽然我认为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经营者电影院为了这件事情按照消费者那么一个诉讼请求,电影院是要赢的,但是我说经营者在这个事情处理不好,干吗不让消费者的饮料存进去,让人家进门,超市有存包,参观人民大会堂有存包,不允许带进去,不允许带进去的话,应该有一个地方解决消费者带的饮料可以存放。 马东晓:插一句,这个案例当中有一个,电影院说过,但是消费者不同意。 河山:电影院不让消费者带饮料,实际上是谋取更大的利润,你在谋取更大利润的指导思想,应该说也是无可厚非,市场经济允许你谋取更大的利益,但是你还要赚下意识这笔钱,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一定要非常公道,就是说这个饮料绝对不能牟取暴利,如果牟取暴利的话,就违反的价格法,这个地方只有你才能卖,你卖得又很贵,法律界限是牟取暴利,不是说你比这个市场稍微高一点不允许,不是,要达到牟取暴利的程度,这个是需要法律禁止的。所以,在这里不让消费者带,但是一定要提供价钱适宜、评价的饮料,这样才能做不让人带饮料的店堂告示,而这个店堂告示不违法。 那么,不违法能不能把这个店堂告示给推广到整个行业中呢,说我们所有的电影院搞这么一个行规,如果说要搞了这么一个行规,那么这个行规就是属于王主任前段时间搞的批判地霸王条款、霸王合同,就成了普遍现象,普遍的一个规则,这是社会法律不允许的,如果不是这样的情况,有的允许带,有的不允许带,大家在竞争,而你这一家禁止人家观众自带饮料,这种情况下不违法,可以这样做的,但是不是受到表扬的人,受到表扬的人是这方面做得更好的电影院。我这段的发言讲了若干层意思,希望影院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既要守法,又要用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这个国家既要依法治国,又要以德治国,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影院经营也应该这样,既是遵守法律,以法办电影院,但是又要以德搞经营,以德办电影院,法以德相结合,更好的为消费者服务,避免发生一些不应当发生的纠纷,为构建我们和谐社会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主持人:刚才河山老师从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哲学四个层面上或者四个不同的角度方面,就这个问题作了深刻的分析。应该说法律是冰冷的,而伦理则是温暖的,哲学是睿智的,社会学是理智的。一个行业规定,还是一个企业自主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在公共场所什么样的允许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恰恰在这些问题上需要一些相关法律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应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还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恰恰对这个问题作出了一个比较明确的回答。 现在我们产生一个疑问,我们在乘坐飞机的时候,机舱内不允许吸烟,无论烟是在飞机上买的,还是在候机楼买的,还是自己随身携带都不允许在飞机上抽,保护的是公众的安全,所有乘客的安全,而有的影院禁止观众自带饮料食品,仅仅是对食品的来源进行限制,只要是内部购买的就准许消费,如果是外带的就不允许在影院消费,这样就会让人产生一个疑问,它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还是影院的利益,还是的的确确为了体现一种契约自由,我想对这个问题可能还要进一步的讨论,在座的先生、女士可以进一步发表自己的看法。 高警兵:我觉得刚才王主任讲了一个问题,很正确,比如飞机上严禁吸烟,那无论是你带上去了,当然飞机上也允许出售,无论来源是什么,都不允许。其实这里不允许吸烟,体现了一个从宪法开始的,包括民法、合同法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平的原则。为了保护所有的乘客,当然包括机组人身安全禁止吸烟。从公平原则角度我想重点谈一下。 因为公平原则从民法、合同法来讲,都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如果违背了公平原则,实际上我们也可以解释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刚才马律师谈到要约和承诺,从公平角度来讲应该遵守。首先我们要说一点,当你去买电影票的时候,有一些是在门外窗口买的电影票,有一些买完直接就走了,没有进入店堂,我们姑且不说店堂告示是否公平,本身消费者就没有看到这些店堂的告示,据我们了解有的电影票后面确实是有一个提示,有的就没有提示,如果没有提示的话,从消费者买票看电影的角度,实际上就是一个电影观赏的合同,连这方面的要约也是没有的,所以不存在消费者就这个问题进行承诺的问题。当然有一些有,也进去电影院林里面,当然这里刚才大家说得很清楚了,这里涉及一个告示公平的问题,是不是符合刚才总局刘先生讲的公平合理的消法第24条。 另外,我们讲的竞争问题。所有的竞争,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都是需要竞争才能更好的发展,但是所有的竞争,我们认为都应该是有序的,也是需要法律的规范,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调节,一句话,就是法律也好,各级政府也好,存在重要意义的一方面,实际上就是各种行为,当然也包括市场行为是公平有序的。我们谈到消费者到电影院观赏电影,电影院禁止自带饮料和食品,也包括一些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甚至规定最低消费,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根据法律所规定的公平原则,是不是公平呢?是不是对民法、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的一种,因为它站在一种强者角度的挑战,也就是说它是不是违法了,我觉得这种规定无论对于民法、合同法的规定,还是对消法第24条不公平、不合理的有关方面的解释,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主持人:高律师进一步论证了自己的观点,那么在座的还有一些什么样的看法? 马东晓:我再谈一点。我提前准备了一下这个话题,我认为这个案件包括法院的判决,包括现在好多的媒体在关注这个事情,其实没有把它看到第二层面,只是看到店堂告示是否合法或者合理,其实里面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刚才河山老师谈到了,我想再说一下。 假如说这个影院里面卖的饮料是外面价钱一样,或者稍高一点,消费者会不会起诉?我想不会,起诉的后果就电影都不看了,要求电影院退票,他做了这么大的一个决定,这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我们关注了一个事实,影院买的价钱是市场价钱的2—3倍,这是一个高额的暴利。实际上我感觉,这个事情的关键不是在店堂告示,刚才已经通过在座嘉宾每个人都谈了,我们基本可以得出来,店堂告示虽然不太好、不太合理,但是还尚未到了违法的程度,有可能大家感到不太公平,但是没有违法,法院也是这么判定的。但是店堂告示可以约束的情况下,消费者在约束情况下发现电影院卖得价格太高了,在这种情况下,影院并没有在消费者进去之前告诉这个价格在3倍以上,消费者可以不进去,但是没有人告诉他,他仅仅说不带,不带就不带了,但是进去一发现里面简直是暴利,这个暴利怎么形成的?以及这个暴利是不是提前明示了?我们要看这个问题的话,就会发现这个问题第一影院从来没有明示过,从来没有说过价格是多少。 第二,是垄断的问题。如果是影院里面小商小贩都可以进来买的话,可能不会形成暴利。但是影院借助了一种优势、强势的地位,甚至有了一种局部区域的垄断,就形成了这么一个暴利的源泉。今天虽然是反方,但是我是中消协律师团人之一,所以我应该站在消费者这一个角度来说。考虑这个问题,到底影院不对在哪儿?从表面来看,影院好象不对,包括法院的判决,我觉得店堂告示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发现问题可能在后面,这个店堂后面卖2到3倍的暴利是有问题的,而且恰恰是像河山老师说的违反价格法,价格法第7条规定都是和价格法相违背的。从店堂告示来讲问题不大,但是从这么高的暴利来说是有问题的。 主持人:你的意思是在合法行为下价格不合理的问题。价格问题的的确确存在着行为上是不是合法,而实质内容是不是合理的问题,有很多情况是合法不合理,而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往往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出现的,比如说行业垄断,地域垄断,以及有某种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如果是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是没有生命力的。这就不由得让我们想起机场餐饮价格引起社会的关注,而且受到了普遍的抨击,虽然食品、餐饮在总体上来说,是一个价格放开的行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恰恰又具有垄断的性质,因为机场候机楼地理垄断,导致了它的价值可以随意的抬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非常欣喜看到国家民航总局已经在着手治理由于形式上的放开,而实质上的垄断导致机场餐饮价格虚高的问题,来治理这个顽疾。 而酒店或者饭馆禁止自带酒水,如果在非行业托拉斯的情况下,那么消费者由于可以自主选择在这个饭店吃饭还是不吃饭,现在公众餐饮业非常发达,所以还是一种要约的自由,应该说这种要约自由是合理的。 今天这个辩论会我想到这儿可能不一定非得有一个什么结论,但是在辩论的同时,很多的情、理、法,甚至是伦理道德是一个综合因素,确定一个社会现象,到底有没有生命力,对社会的影响到底是正面还是负面的,仅仅是从某一个法律条款或者说从感情的因素,或者说从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学的观点来判断一个问题的时候,可能有时会偏颇。 我想作为电影院不仅要有一个好的电影,有好的硬件环境,还应该有好的软件来支撑,票房毕竟不会仅仅是由于影片好而给影院带来多大的收益,会给影片制作公司带来收益,但是对于不同的电影院来说,不同的社会口碑可能会对它的经营收入产生巨大,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 我想四位嘉宾最后是不是有一个最后陈述,或者强调一下自己观点的要点一二三。 高警兵:这种告示本身就有问题,违背了我们刚才讲的法律公平原则,所以说我们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很重要。第二,核心是消费权的问题。第三,像刚才各位讲的,价格高不行,除了违背基本法律,低行不行呢?低也不行,还有一个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这样剥夺了消费者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也就是剥夺了消费者合法的消费权。 马东晓:我认为今天这个讨论非常有意义,不管是最终的结果是什么,我想作为消费者维权,比较重视自己的权利。法院可能会有一个说法,法律也可能会有一个评价,但是对一个事情消费者自我的评价是至关重要的,他自己是一个态度,比如一个消费者认为这个事情确实侵害自己的利益,他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各种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只有这样不断的争取自己权利,才能让整个社会,包括让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来不断的重视这些呼声,才有可能不断的在立法上、在司法环境当中天平不断的向消费者倾斜。 刘继红:刚刚主持人王主任提到,有一些行为是不合法,也不合理,有一些行为虽然是合法,但是也不合理,对于一些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当然要采取行政措施保护消费者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不合理行为,有一些市场竞争可以自己解决,如果说市场竞争解决不了的话,行政机关也可以适当的进入,比如行业协会、电影协会等等,和这些协会一级合作,通过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引导,通过提高自律的经营意识,对于不合理的行为,促使它的调整、改善,以及对消费者权利的一种合理保证。 河山:法律是一个人的最低的规范准则,人的行为不能触犯这个准则。但是人的行为不能以这一个最低的行为准则作为自己的最高行为标准。刚才主持人提到今天讨论涉及到法律的、道德、社会的诸方面的问题,我觉得非常有意义,希望方方面面对这个问题更加的关注,把我们今天讨论的课题更加深入下去。谢谢广大网友。 主持人:九场论辩、九个话题,从涉及的面来说,并不是很宽,但是又很实际。法律是冰冷的,法律是一个最低的门槛,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依靠法律可能不一定能够真正的解决问题,或者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日子我们看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其中很多原则性的东西,我想如果我们运用到消费市场当中,同样也会让讲诚实、讲爱国、讲守法、讲社会主义基本的商业道德规范的企业获益,我想同样对讲诚实、讲信用、讲守法经营的经营者受益。而这种经营者的受益,恰恰是广大消费者的受益,因为只有让消费者得到保护,才能让市场有健康的秩序,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发展壮大的基础。 今年的3·15逐渐的离我们而去,我们希望3·15不是一天,不是一个月,而是365天,这个美好的愿望我们希望早一点到来,让我们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国广大的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一个美好、和谐、舒心、放心的消费环境。谢谢广大网友,谢谢各位嘉宾。本次论坛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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