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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八大维权热点解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5:06 潇湘晨报

  

长沙八大维权热点解答

消费者在购物时应索要购物凭证。记者 赵尚渝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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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一 店内购物,丢钱怪谁?

  来电显示:“我在一鞋店试完鞋准备付款时,发现口袋里的钱包被盗了。鞋店老板告诉我,刚才看见一个小偷偷走了我的钱包。我随即质问老板:‘为什么不提醒我?’老板说:‘当时不敢。’”

  陈女士问:“鞋店应承担我钱包被盗的责任吗?”

  12348律师解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商场没有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应承担顾客的损失。本案中,鞋店老板发现顾客钱包被盗,则有义务提醒顾客并当场抓获小偷,避免顾客损失,而老板视而不见,致使小偷盗窃得逞,鞋店对其应尽义务而未尽所造成的顾客损失理应赔偿。

  热点二 美容纠纷

  来电显示:“我在一家规模还不错的美发店做了次头发,不久就出现头发发质损伤,后发展成头发枯死、掉发。可是我因为没有消费凭证无法投诉。”刘小姐

  12348律师解答: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索要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可以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开具。

  热点三 “霸王条款”

  来电显示:“我在一饭店消费时,饭店赠送了两张抵现消费券。过了几天,我再次来到该店消费,结账时服务员称消费券不能用,只能在下午两点到四点使用。我仔细查看后未在消费券上找到有关限时消费的任何文字,再次询问服务员后,得知饭店的依据是消费券中‘本餐厅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一条款。”张先生

  12348律师解答:“本餐厅拥有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遇到这类情况,消费者既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实施舆论监督,也可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

  热点四 衣物洗染纠纷

  来电显示:“前几天天气转暖,我把去年购买的一件羊毛大衣送到一家洗衣店去干洗。1周后,我前往该洗衣店拿衣服时,却发现羊毛大衣上有大面积掉色、脱毛现象,有的地方颜色已发白了。洗衣店的营业员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秦小姐

  12348律师解答:依照《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热点五 消费卡难“消费”

  来电显示:“我去年12月份在一家洗浴城购买了一张价值500元的消费卡,消费期限一年。今年2月9日,我消费时出示该卡结账,不料,领班称洗浴城已更换了老板,新人不理旧事,要求我用现金买单。我找到该洗浴城负责人,他解释以前的老板已将全部设备设施连同个体营业执照转让给他,而且,当时他们还约定了以前发出的消费卡由转让人负责收回。”张小姐

  12348律师解答:转让营业执照是一种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该执照虽已转让,但是执照上的个体负责人并没有发生变更,前任老板既然发出消费卡,就已经在洗浴城和消费者之间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尽管前后两任老板对回收消费卡进行了约定,但是这种对内的约定并未获消费者同意,不能对消费者产生效力,因此,洗浴城对于张小姐的消费必须接受,否则就是违约。

  热点六 医疗纠纷

  来电显示:“2006年3月5日,我的小孩因感冒在长沙河西某医院打吊针,在第三天输液时,我发现注射液中有杂质,问医生,医生说:‘出现的颗粒是两种物质正常反应的结果,而且药瓶瓶口处有滤网,即使药液内有杂质也不会注入患者体内。’按理说静脉注射液不允许存有异物,注射液的说明书上也写明一旦发现肉眼可见的颗粒状物则应弃去不用。现在我小孩的病情加重了,一个小小的感冒变成了肺部感染,我认为是医院的注射液有问题,该怎么办?”王先生

  12348律师解答:王先生的孩子和医院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王先生的孩子因医院的输液行为出现了病情加重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医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医院,如医院不能证明它的医疗行为与王先生的孩子的病情加重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它不存在医疗过错,就应承担对王先生的孩子的民事责任。

  热点七 旅游购物纠纷

  来电显示:“我在数月前随某旅行社去外地旅游时,在导游安排的指定购物点,花数百元购买了一件玉质挂件。回家后经行家鉴定,挂件是质次价高的劣质品,论价仅值数十元。”杨小姐

  12348律师解答:目前有不少企业以旅游购物定点单位为名,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有的甚至还兜售假冒伪劣商品。12348律师建议:消费者尽量不要在导游组织下集中到某个指定地点购物。购物可以到当地超市、明码标价的商场,做到心中有数。

  热点八 设施隐患纠纷

  来电显示:“我早几天在长沙市伍家岭某宾馆租住一间客房,晚上我准备推开窗户玻璃通风透气时,手刚一推,玻璃就掉了下去,结果砸中楼下停放的汽车,造成汽车损失2000多元。宾馆要我承担责任。”肖先生

  12348律师解答:根据肖先生所述的情形,肖先生没有使用强力去推或以其他方式损坏玻璃,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而窗户玻璃是在肖先生正常使用过程中掉下去的,应该是该宾馆的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应由宾馆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玻璃砸坏车的损失应由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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