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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示范:消费者打赢哪些官司最大快人心(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 14:42 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记者 万晓东

  官司累,累官司。尽管如此,还是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法经营者对簿公堂。打官司,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在过去的一个3·15年度,一些老大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突破,不少堪称经典的判决,既长了消费者的志气,也为以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法实践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医院篡改病历负全责

  8年医患官司消费者初尝胜果

  ●案情:1997年10月5日,李凤莺被送入

福建邵武铁路医院待产,经检查,产妇和胎儿情况正常。第一胎顺利产出,第二胎产出后,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并伴有阴囊水肿、脑水肿”。这些症状导致孩子落下脑瘫。患儿余鹏耀的父亲余战胜认为,患儿出生时发生窒息,与医院抢救措施不当有关。

  2001年6月,余战胜将福建邵武铁路医院告上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病历的文检鉴定中,李凤莺及患儿的两份病历共有68处被涂改。随后法院又先后委托司法部技术鉴定中心、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中华医学会鉴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但三部门都认为原始病历有68处涂改,继续鉴定无实际意义。在医疗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于2004年12月8日判定本案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确认医院承担70%的责任。余战胜不服,提起上诉。

  ●结论:2005年5月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应对患儿余鹏耀脑萎缩、颅内出血后遗症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突破:法院认定,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原因确与医院对病历的更改有关,从而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这是该判例的最大意义。医疗纠纷的解决比较复杂,旷日持久地奔波、交涉,使患者及其家属承担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医院更改病历,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进而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比较普遍。福建省高院的这一判决也许能从另外一个角度提醒医院:篡改病历之心不能有,篡改病历之行不可为。

  “本票售出,概不退换”无效

  法兰西巡逻兵特技飞行表演退票款

  ●案情: 2004年9月底,刘先生在北京网联热线公司购买法兰西巡逻兵特技飞行表演门票4张,票款总额450元。后因天气原因,飞行表演被取消。刘先生多次与网联公司联系退票事宜,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2005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北京国方科技会展公司才是飞行表演的总代理。“网联”与刘先生签订的票务买卖合同,只能直接约束国方公司和购票者。另外在票上已写明:“本票售出,概不退换,因不可抗拒因素,主办机构有权对表演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据此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结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网联公司在演出票中注明的“本票售出,概不退换”,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应属无效。2005年10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票务公司向观众刘先生退票。

  ●突破:演出公司、电影院不退票的理由似乎很充分,因为票上已写明:“本票售出,概不退换”。其实,在这个交易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没有参与的权利,只有被动接受,因此,该条款为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出具方加重了对方责任,减轻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有失公平,应属无效条款。

  该案的判决结果纠正了“本票售出,概不退换”这一不平等格式条款,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谢绝自带酒水”不合法

  消费者讨回开瓶费

  ●案情: 2004年4月24日晚,姜先生夫妇和朋友到成都红天鹅火锅餐厅用餐,其间消费了一瓶自带的五粮液酒。姜先生在结账时被告知,收取了酒水服务费即开瓶费100元。姜先生因不满餐厅收取百元酒水服务费而将其告上法庭。

  ●结论: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收取酒水服务费是企业的价格行为权,但企业的价格行为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企业在进行价格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的。本案被告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有缺陷,没有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取费用的项目和价格标准,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上的依据和其他合法根据,应属不当得利。2005年10月初,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姜先生酒水服务费100元。

  ●突破:很多饭店都谢绝自带酒水,甚至有些城市的餐饮协会也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餐饮企业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该案中,法院判决“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换言之,法院认为,“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先签协议再验房

  开发商被判违约

  ●案情:2005年1月,北京消费者谢先生购买了一套厨房及卫生间为精装修的房屋,并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谢先生办理入住手续,但开发商提出要求,如不签订《结算变更协议》《交接入住确认表》和《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物业管理费,就不能办理验房和房屋交付手续。谢先生对此不满,坚持要先验房后签字,为此,房屋未能如期交付。随后,谢先生起诉开发商,要求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结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的房屋在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和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该公司应当出示相关的证明文件。现该公司拒绝谢先生先行验收房屋,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另外,双方约定的厨房及卫生间为精装修,该精装修亦不属相关部门对房屋整体的竣工验收范围,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005年11月初,法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谢先生支付违约金。

  ●突破:“先验货、后交钱”,天经地义,然而购房者却有另一番遭遇:先由业主签字、交纳相关入住费用,然后领到钥匙,最后才能验收房子。这样的验房过程,明显有失公允。法院判定,开发商要求的“先签协议后验房”的规定已构成违约。

  该案提醒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应将“不验房不收房”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收房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屋内情况未明”或“未验房”等字样,这样一旦发现所购房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甚至退房时,业主可以取得主动权。

  采用治疗方案虽与保险合同

  条款不符 同样获赔

  ●案情:2005年1月13日,董宏思因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医院接受了插管引流手术,共花去3万多元治疗费。此前,董宏思曾经买过一份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在病情稳定后,他带着相关材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5年4月份,董宏思接到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董宏思所患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疾病名称,但与条款注释的病情解释不符。半年多时间,他为拿到保金历经周折,直至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结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董宏思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疾病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所施行手术虽然是引流术,但该手术同样达到合同注释的“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的目的,属于科学的最佳方案。2005年10月27日,法院最终判决,由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支付董宏思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和滞纳金。

  ●突破:得了大病,要花大钱,所以很多人选择了购买大病保险,希望在得病的时候,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帮助。愿望非常美好,但是,要想得上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那些“大病”还真挺难。就是得了保险条款规定的那些“大病”,如果治疗措施不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照样得不到赔偿。该案正是因为实际的治疗方式与合同规定有出入而引发的。

  该案原告胜诉,从某种意义上说,给购买大病保险的消费者吃了一粒定心丸。在此还是要提醒消费者,患大病须治疗时,还要先咨询一下,了解医院的治疗方式离保险公司的承诺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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