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简而言之,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和自由知晓社会资讯和公共信息。而这些信息应该是真实可信的。
对消费者来说,消费知情权是指他有权利了解他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种真实性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
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若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知情权历史
知情权最早出现在美国。1415年1月,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在针对政府新闻控制行为的演讲中,首次提出知情权这个说法。
而知情权的思想,在十八世纪中后期已产生萌芽。
在此后的几百年中,知情权的思想在内容上得到了扩充,被社会广泛的援用并很快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
最典型的是联邦德国通过各种组织法的形式来保证公民知情权。而没有直接确认知情权的国家,也纷纷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自由法或隐私权法来确定知情权的法律界限。
我国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首次出现知情权概念,该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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