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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规范汽车标识 强化法律意识——《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解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 07: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点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2月1日已正式施行。按照规定,2006年5月1日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该办法的要求,否则将暂停有关车型《公告》。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行业,又是带动经济发展的龙头行业。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专家观点

  规范汽车外部标识三部曲

  中汽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

  秘书长、专家委员会专家

  张伯顺

  关于汽车外部标识问题,笔者曾写过两篇短文。

  第一篇,写于2003年12月,标题为《洋品牌被快速强化》。当时,新车型如雨后春笋,但神龙公司新出的车型,已不见东风的企业标志。一汽大众的奥迪A6、A4和高尔夫,一汽天津丰田的威驰,东风乘用车公司的阳光,上海通用的君威和凯越,南亚的派力奥等,在车身后部明显位置上已见不到产地、觅不到厂家的标志。国企江淮的瑞风,车身前是现代的椭圆中的斜花体H,车身尾部标上江淮的英文字母缩写JAC。“不管你认可与否,跨国汽车公司实际上已将中国视为他们品牌汽车的制造基地,‘外国人造品牌、中国人造汽车’,并且在中国销售”。“此风盛行,如不制止,仅仅从形式上看,中国就是跨国公司品牌汽车的制造基地。

  第二篇,写于2005年2月,题目是《一汽丰田的做法值得称颂》。文章的由头是一汽丰田汽车公司2005年1月进入市场的丰田汽车,在车身尾部粘贴上中文汽车名称。当时更换标识的,还包括天津一汽丰田的花冠、一汽华利的特锐、四川一汽丰田的考斯特、普拉多等。VIOS改为威驰。文章认为“一汽丰田汽车公司认真执行我国的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值得称颂。但愿还有一些汽车产品外部标识不规范、不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违我国商标法的企业,与上海大众、一汽丰田汽车公司一样。”

  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颁布1年5个月后,《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终于出台。在笔者看来,这是规范我国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的第三步,相信此举一定会对推动我国汽车生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发挥重要作用。

  汽车使用中文标识的定义及规定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规定,从今年2月开始,所有在我国境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用中文标出名称。

  该《办法》规定,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在保险杠之上的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汽车生产企业的合资各方,如将各自的中文汉字名称的简称或商标进行组合标注的,可不再标注生产企业名称。采用外购底盘的专用车应保留原底盘的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生产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汽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生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具体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办法》明确指出,其所称的“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生产企业名称、商品产地、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动机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的其他标识。而《办法》中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则是指汽车生产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汽车生产企业《公告》名称。具体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备案。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办法》对所使用的标识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必须采用中文汉字标注。车长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的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须采用同一材料标注。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汽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文件标注的内容一致。乘用车、商用车车身的前部和尾部标识中,汽车生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一些专家表示,在车身外部的显著位置不仅标注商标,还要标明生产企业或者产地,这对于企业自主品牌的发展非常重要。在合资企业中,显著标明中文产地或国内生产企业的名称,不仅仅是企业守法经营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对客户和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更重要的是我国企业品牌战略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我国汽车企业自主品牌和引导自主开发的需要。

  目前,一些国内合资汽车生产企业为了短期的销售业绩,自动放弃企业自身的中文标识。专家普遍认为,这种行为将助长跨国公司淡化中国品牌、中国制造的做法,长此以往,国内汽车企业和品牌将会逐渐被遗忘。国内汽车企业自动放弃了自身品牌,就等于是白白放弃了打造品牌的机会和因品牌的知名而应获得的未来收益权与自主扩张的机会。专家认为:“这样做是极其危险的。应当看到,跨国公司的全球性知识产权战略、竞争策略和品牌战略是全方位的,值得我们的企业借鉴与深思。”

  目前,虽然进口车都标的是外国字,但在发改委的《办法》中,并没有仿照国际惯例,而是明确表示对在中国境内生产的面向国外市场的汽车和进口汽车不做统一要求。

  相关链接

  《办法》的法律背景

  《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境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汽车生产企业都必须用中文标出名称,这会给豪华车品牌带来负面影响吗?

  有人认为国产豪车外贴中文标志,将使部分高端消费者的购买意向产生变化,也有一些人认为豪车外贴中文标识后会导致品牌含金量下降,从而影响其购买意向。他们认为,洋品牌的“国际化身份”是人们购买豪车的关键衡量尺度之一,外贴标识令部分高端消费者对熟悉的国际品牌产生了陌生感,使其品牌价值和附加的文化底蕴大打折扣,不能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实际上,这些担心并非汽车行业所独有。汽车作为一种产品,在法律面前,不应该也没有更多的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等内容。该法第三十六条还强调,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也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显然,汽车作为产品及消费品(家用轿车),也应当按照以上法律的规定执行,不应当有什么特殊。虽然整车产品因其没有外部包装而具有特殊性,但注册的时候商标信息是什么,车身外部标识就应是什么。放开来看,在食品、化妆品等领域实际上早已实行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加贴中文标签。

  

[图文]规范汽车标识强化法律意识——《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解读

  春节过后,北京的汽车交易市场又忙碌起来,许多市民利用最后的休息时间去交易市场看看最新车型及价格。据估计,2006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将超640万辆 。cnsphoto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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