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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民企状告百事亿元广告侵权 要求索赔3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7:22 东方早报

  

小民企状告百事亿元广告侵权要求索赔300万元

百事投入“蓝色风暴”系列产品的广告耗资亿元(东方早报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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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报浙江专稿 戴虹红

  去年夏天,由F4、谢霆锋、古天乐等港台一线明星担纲的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广告刮遍了整个中国,百事公司(PepsiCo.,Inc.)可乐的销售业绩也因这场“风暴”节节上升。但浙江省一家不知名的造酒企业近日却以其注册的“蓝色风暴”商标受侵权为由,将百事公司旗下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起诉至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因作为经销商也成为被告。近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

  事发湖南浏阳

  2005年6月的某一天,全国众多电视台在晚间20时黄金时段开始播放百事可乐一辑新广告:F4扮演的“冰蓝四杰”与谢霆锋扮演的“烈火鹰鹫”展开激战并将后者打败,成功拯救了古天乐扮演的“蓝无极”。与此同时,蓝色作底、印有“蓝色风暴”字样的百事可乐同步上市,销售形势看好。

  公开资料显示,百事公司投入“蓝色风暴”系列产品的广告耗资亿元,是历年来最艰苦,花费时间最长的一次广告宣传。

  向饮料行业巨无霸百事公司叫板的是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一家位于浙南丽水市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总经理梁永华称,早在2002年5月20日,公司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蓝色风暴”商标,2003年12月14日获得核准。准许使用的商品为32类,包括“啤酒;麦芽啤酒;水(饮料);蔬菜汁;矿泉水(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花生牛奶(软饮料);可乐;酸豆奶”。

  百事可乐涉嫌商标侵权被发现于2005年11月湖南浏阳市工商局的一次例行检查。在那次检查中,该局发现百事可乐系列产品上的“蓝色风暴”标志早已被浙江蓝野公司注册为商标,后该局主动与蓝野公司联系,了解了“蓝色风暴”商标的相关事宜,并展开初步调查。随后,该局向提供浏阳市百事可乐产品的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发函,但未得到正面答复。

  向百事索赔300万元

  浏阳工商部门的发现促使蓝野公司进一步调查,该公司随即发现问题已经很严重,在与该公司市场交叉的

长三角地区,上海百事可乐公司已将标有“蓝色风暴”商品装潢的百事可乐在上海全市销售,并经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销往浙江全省。“被告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原告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形成了不正当竞争。”蓝野公司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报建说。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去年12月12日,蓝野公司起诉杭州联华华商集团和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在同类商品上带有“蓝色风暴”的商标标志,停止带有“蓝色风暴”商标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蓝野公司同时要求上海百事可乐公司赔偿300万元,及赔偿原告其他合理开支11925.5元。案件同日被杭州中级法院受理。

  小公司叫板跨国巨头

  浙江一知识产权专家认为,当前跨国公司经常状告国内企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2004年全国涉外商标案件5000多件,浙江被查涉外商标侵权量居全国第一,共1200多件,而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反过来告跨国公司的案件很少。这从另一层面也可以说明,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强,但并不是跨国公司就不会侵权,相对而言,跨国公司对我国中小企业的侵权容易被忽略,因此蓝野公司叫板百事公司的案件值得社会关注。

  杭州一家知名企业的销售经理叶先生说,像百事可乐这种侵权行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伤害是很大的。因为消费者都有先入为主的概念,百事公司又是世界知名企业,它使用过的商标如果小企业再用的话,往往会被认为是仿冒行为,这会给小企业正当市场推广带来很大难度。

  1898年成立的百事可乐公司是全球第四大食品和饮料公司,连续两年被《财富》杂志评为“全球最受赞赏的饮料公司”第一名。公司旗下共有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国际知名品牌16个,百事可乐是其中之一。

  昨天,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行政部王经理向早报记者透露,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正积极应诉,百事可乐没有侵权,但“一切要等法院判决以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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