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难见商家最终解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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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 09:00 人民网 | |||||||||
本报记者 赵鹏 新闻回放 《福建省人大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终止商家“最终解释权”》
(见本报6月8日十版) 今年6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明文规定像“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店对该卡拥有最终解释权”这种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条款将属违法。与此同时,新修订的法案中,还把医患纠纷中的患者知情权列入该法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了5种情形下,消费者可要求精神赔偿。 前两天,福州市的蒋先生和朋友一同去井大路唐姐火锅店吃饭。席间,蒋先生看到火锅店贴出一则促销广告:凡消费一种78元的火锅,均可享受该店免费赠送的一箱(12瓶)啤酒。于是,蒋先生和朋友饮用了3瓶。饭毕,蒋先生正准备将剩下的9瓶带走时,却遭到了店家的阻拦。 “你们只能在此饮用,不能带走。” “可促销广告中,并没有写不让带走呀?” “没见这儿写着‘促销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吗?!” 争执由此而起。蒋先生较了真,一个电话打到福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投诉后,市工商局立即通知鼓楼区12315中心主任高晓敏带人处理此事。结果,按照今年6月份福建省人大新出台的《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蒋先生顺利带走了9瓶啤酒,工商局还让火锅店删除了促销广告中“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据高晓敏说:事实上,像“最终解释权”这种条款原本就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他们以前也常接到类似这方面的投诉,但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只是要求商家停止这种行为。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处罚起来就有法可依了。 “从这几个月投诉和我们检查的情况来看,新法实施以来,效果很好。到目前为止,已很少发现商家店铺还公开写‘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但在一些临时性的商家促销活动中还会碰到,不过一经我们提醒,大部分也都作了修改。”高晓敏的说法也得到了福建省消委会分管接待投诉的林江敏副秘书长的证实,“送到我们这里的投诉,目前还没有这方面内容。” “不过,也有部分原因是因为消费者还不太清楚到底哪些属于‘霸王条款’。”林江敏告诉记者:“其实不光是明确有写解释权归商家的,没写明的比如像‘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打折机票不能退’、‘酒店退房截至中午12点’之类的也属违法,消费者都可以投诉。法贵于行。我们消委会的责任就是要依据新法,维护好消费者合法利益。” (本报福州12月18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