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清华博士状告上海收取外埠车辆进沪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07:00 新京报

  

清华博士状告上海收取外埠车辆进沪费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在提起“进津费”官司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实习生 高松 摄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财经新闻图片

  本报讯 (记者 赖颢宁) 昨日,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就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对外埠车辆收取“进沪费”行为,分两案向上海卢湾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要求保护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和信息公开请求权,二要求认定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收费行为违法并退费。

  这是李刚继状告“进津费”后,又一次提起“进沪费”涉嫌违法的公益诉讼。

  外地车进沪要缴通行费

  8月11日,李刚驾驶江苏牌照汽车进入上海,在沪嘉高速上海出口收费站被收取30元“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他调查得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收取“进沪费”依据的是: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对外省市进入上海市的机动车,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上海市新建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的贷款。外埠车辆进入上海市时需在道口缴费,凭票过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外埠小型轿车过境一次收费30元,7日内有效。

  上海被指修路信息未公开

  9月16日,李刚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向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申请公开上海市收取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范围内的道路的投资主体情况、政府使用贷款修建道路情况、财政资金修建道路情况,已经转让专营权的道路原投资主体和使用贷款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10日期限内,他没有得到任何信息。

  李刚指出,作为贷款道路的付费者,有权利知道所通行的道路,哪条是贷款修建的,哪条是用公共财政修建的,所缴纳的贷款道路通行费,到底是用于哪条道路的建设,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没有依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嫌行政违法。

  法院7日内答复是否立案

  李刚认为,“进沪费”与“进津费”是性质相同的违法收费。他分析,上海和天津这类收费并不区分车辆行驶在贷款道路还是非贷款道路,因而有可能把原本应当由公共财政支付的免费道路建设费转嫁由消费者承担,把并没有利用贷款修建的道路捆绑在一起,以及把没有通行在贷款道路上的机动车辆捆绑在一起,这是在收取“乌龙钱”。

  上海卢湾区法院接受了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将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对话

  “进沪费”为进城费始作俑者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称,此官司意义重大非打不可

  “进津费”官司还没有结果,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为何又提起“进沪费”官司?昨天,记者电话采访了李刚。

  新京报:“进津费”官司一审被驳回,为何你又要打“进沪费”官司?

  李刚:“进津费”官司后,我对上海、天津、广州等地收取外地车辆进城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从收费文件出台先后来看,“进沪费”最先,天津、广州随后,上海是始作俑者,这官司非打不可。

  新京报:你诉称,“8月11日,原告驾驶江苏牌照汽车进入上海,在沪嘉高速上海出口收费站被收取30元通行费”,是专门调查取证吗?

  李刚:是的,我当时在苏州出差,借了朋友的车开到上海去,亲身体验一下。我原来以为是在高架桥、隧道口收费,其实不是,而是在进城路口收费。

  新京报:从8月11日体验到11月1日起诉,你的酝酿时间挺长的。

  李刚:由于信息不对称,调查时间长了点。但是尽管如此,至今我也不知道上海市政府用贷款修了哪些道路、这些道路还清贷款没有。9月16日,我向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发了传真和电邮,要求披露,他们当天答复说已转有关部门处理,但如石沉大海。

  新京报:所以你诉请法院判令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李刚:我重视“信息公开”这个官司,从某种意义上说更甚于“进沪费”官司本身。《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得很好。但这次实践发现,看起来很美,但不实用。我想官司有两种结果,一是法院不予立案,二是法院判令对方行政作为。

  新京报:“进沪费”官司会不会和“进津费”官司一样的结果?

  李:不会。天津用政府内部文件规定“进津费”是经营性收费,上海则明确“进沪费”是行政性收费。两者形式不同,实质一样,都是政府运用行政管理权收费。我认为,法院肯定会对“进沪费”官司进行实质审理。

  链接

  “进津费”官司

  7月6日李刚以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收取“进津费”违法侵害自己合法利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月3日“进津费”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9月7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裁定,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向李刚收取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

  9月14日李刚向天津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17,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