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从明日起规定化妆品和保健品不能当药宣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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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 11:3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赵婷) 化妆品宣传中不得提及疗效,不得使用杀菌、消炎等医疗术语;市药监局负责保健食品抽检,并将抽检结果统一汇总、对外发布公告。市药监局日前出台了新的《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从明天起施行。这是本市首次就化妆品和保健品的管理出台细化、明确的地方管理规定。药监部门再次提醒市民:化妆品无“药用”一说,保健品也不具有治疗作用。
在市场上,存在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夸大宣传的问题,像化妆品的广告是不需要审批的,夸大其词甚至虚假宣传屡见不鲜。市药监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处负责人表示,目前规定的保健食品功能只有27种,如促进排铅、抗氧化、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减肥、增强免疫力等,如果宣传中有超出27种说法的,购买前就要“打个问号”了。 明天起执行的新规定明确7类化妆品是不得销售的,包括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变质化妆品。新规定还要求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比如杀菌、消炎等)。同时要求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应科学真实: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虚假夸大;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市药监局表示,今年将拿出两个100万元分别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验,其中,来自小商品批发市场、美容院的化妆品是抽验重点,所有抽验结果将在年底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