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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住室被盗物业不负责 点评十大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9:30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业主住室被盗物业公司不负责……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合同条款,虽然不认同却又无可奈何。今年7月到现在的三个多月内,322名消费者将自己遇到的霸王合同投诉至省消协。昨日,省工商局、省消协公布了“2005年不公平格式合同点评活动”结果,并对此进行了剖析和点评。

  霸王条款一:健身卡不能退,健身过程中受伤,健身房概不负责

  “健身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俱乐部不负任何责任”、“本健身俱乐部有权对各项服务设施及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本健身俱乐部所有会员卡均不可退”,健身房诸如此类的规定让很多消费者难以容忍。

  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该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扩大了自己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不诚信的。此条款单方免除经营者责任,剥夺消费者权利,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二:咪表停车丢失不赔、刷卡无凭

  咪表实行的是刷卡收费,因为消费者没有收费凭证,车辆丢失后,咪表管理方称提供的只是车位使用权,表示对车辆丢失不赔。

  点评:经营者收取停车费用,就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有偿保管关系,就应当承担有偿保管的法定义务。以所谓的“车位使用费”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不仅违背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精神,也违背《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应当是无效的。而咪表停车刷卡不给予任何凭证的做法,增加了消费者关于停车的取证难度,该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霸王条款三:特价商品等概不退换

  精明的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常在季节交替时用特价甩卖过季商品,同时以价格便宜为由,打出“概不退换”的规定。

  点评: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商品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霸王条款四:贷款买车出现质量问题仍要还款

  时下,贷款买车已很普遍,但某汽车销售公司“(个人消费贷款)购车合同”中的规定却让人对贷款购车存在疑虑:“在质量担保期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在此期间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向银行偿还的贷款。”该公司还在附加条款规定购车人如不及时结清银行贷款本息等其他费用,汽车公司可以收回车辆自行拍卖,并可扣除违约金。

  点评:该条款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应负的责任全部免除,这对消费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按该附加条款的规定,购车方一旦被售车公司认定为违约,所购车辆将会在购车方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下被售车公司单方面拍卖或变卖,而且在没有任何抗辩的情况下,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会被售车公司直接扣除。这显然不是购车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

  霸王条款五:业主住室被盗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很多物业管理公司都和业主签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有“业主住室私有财产被盗物业公司不负责任”、“对只交车位使用费未交看管费的车辆丢失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等条款。

  点评:上述条款属于排除自身的主要义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如果因为自身存在过错造成了业主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条款是《消法》规定的“以格式合同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霸王条款六:儿童在商场游乐园玩耍,发生事故概不负责

    现在一些大型商场为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但这些游乐园往往有“儿童在此玩耍,发生事故概不负责”的规定。

  点评:商场单方面将上述规定作为店堂声明,按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

  霸王条款七:旅行社非故意过失违约不承担赔偿

  某旅行社的“河南省出境旅游合同”规定:1.“因旅行社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非因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将自身的违约责任限制为故意或过失才承担,而事实上《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违约,无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均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为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同第三方的关系另行处理。上述约定均属于限制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霸王条款八: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等是商家在促销时的手段,一些商家打着此规定的幌子,将假劣商品当赠品送给消费者。

  点评: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基础上,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霸王条款九:保洁卡余额过期作废

  现在,家政公司对消费者办理的“保洁卡”、“贵宾卡”等常有这样的规定:“本卡到期后,如不在15日内换卡余额作废”。

  点评:作为须知、告示等形式的文书均为格式合同的特殊形式,余额作废的规定,属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卡到期后,不愿补足总额的不再享受优惠服务的规定,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价款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两者都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无效合同。

  霸王条款十:“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许多商场和超市在促销活动规则或会员卡、贵宾卡上,常有“本商场拥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条款。

  点评: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记者 殷淑娟 实习生 吴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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