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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状告奥克斯案昨开庭 奥克斯承认没产过汽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01:12 北京娱乐信报
  由于发现买到的奥克斯汽车铭牌上竟然标注的是黑豹牌,北京10位车主相继以合同欺诈为由将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下午,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奥克斯的代理人当庭承认:奥克斯并没有生产过汽车。
车主状告奥克斯案昨开庭奥克斯承认没产过汽车
奥克斯的代理人当庭承认:奥克斯并没有生产过汽车。IC/供图

  第一被告缺席 开庭变成谈话

  昨日下午1时50分,北京车主回学慧以合同欺诈为由状告北京康泰顺达汽车销售公司、北京康润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富桑黑豹汽车有限公司、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
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一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但由于法庭无法将传票送达北京康泰顺达汽车销售公司,在第一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此次开庭变成了一次双方的法庭谈话。

  北京车主回学慧去年8月2日在亚市购买了一辆售价为7.08万元的奥克斯汽车,其中北京康泰顺达汽车销售公司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购车证明;北京康润联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了购车首付款的收据。

  在随后的使用过程中,回女士发现车的小毛病不断,到维修站也找不到配件来维修,更严重的是车辆在上保险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没听说过奥克斯品牌汽车为由,认为回女士的车是假车,不给上相关保险。愤怒之下,回女士打开了车子的前盖,竟然发现这辆“奥克斯”汽车的铭牌上竟然是黑豹SM6491-ME。

  回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该车的说明书、维修手册上印有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的字样,保修单上最终的盖章单位是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车辆品牌和实际生产厂家不一致,应被视为四方共同侵权,完成欺诈行为,要求其中四个被告退车并赔偿车款及损失共9万元。

  目前,北京车主起诉奥克斯的案子现在已经分别在朝阳、崇文、怀柔区法院立案。

  奥克斯承认没生产过汽车

  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表示,黑豹SM6491-ME确实是他们公司生产的,黑豹公司是汽车生产的合法厂家,汽车生产经过国家发改委的批准,现在该车型仍在继续生产,但他声明,富桑黑豹并没有将黑豹车挂上“奥克斯”的牌子。

  奥克斯方面的代理人郑新明承认,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和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总体属于奥克斯集团,拥有各自独立的法人,都没有生产过汽车。

  那么黑豹车怎么忽然变成“奥克斯”车流通到市场中?郑新明表示,奥克斯方面在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占有一定的股份,三方曾签订协议,约定由富桑黑豹生产,奥克斯方面负责该车的总经销,并承担维修、售后服务。

  郑新明还承认,在对该车的广告宣传中,的确有措辞不当之处,当时宣传的“奥克斯”汽车,实际上是奥克斯销售的汽车,并不是由奥克斯生产的汽车。

  据悉,从今年5月起,三方的销售协议已经终止。奥克斯方面继续承担售出车辆的售后维修服务,在北京的维修点设在位于十八里店的北京松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下午3时,谈话结束,此案将会择期开庭审理。

  发改委将严打“借壳造车”

  由于奥克斯并不具备生产汽车的资格,市场上销售的汽车实际上属于奥克斯一方的“借壳”造出的汽车,给消费者造成了质量隐患。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再次发生,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关条例,“借壳造车”在汽车业将不会重演。

  据悉,今年9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时通过合格证数据中心提供的软件系统或接口上传符合规定的合格证信息。

  凡不按规定配发合格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家发改委将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责令生产企业召回违规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

  信报记者 刘霞

  奥克斯大事记

  2003年11月1日,第一辆奥克斯汽车——“朗杰”多功能商务车(SUV)下线。

  2004年2月24日,空调生产企业宁波奥克斯集团宣布斥资80亿元人民币进军汽车业。

  2004年4月,原动力和瑞途两款车上市,原动力售价7万-8万元。当时,奥克斯方面雄心勃勃,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5年内融资80亿元,打造年产45万辆规模的汽车产业。

  今年3月23日,奥克斯集团宣布退出汽车市场,期间共售出2000辆汽车,买车的消费者遍布全国,以北京、大连居多。

  今年6月,大连、北京车主由于汽车质量问题,将奥克斯告上法庭。

  今年9月5日,北京朝阳法院大屯法庭对消费者邬秀英状告奥克斯一案进行庭前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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