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靳曼) 从12月1日起,在出游中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这是昨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规定的。
条例规定,如果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和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
根据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条例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者的投诉,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条例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内的专项规划,应当听取公众意见。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建设项目以及旅游设施项目,不得破坏旅游环境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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