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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会诊豪华月饼 专家赞成政府出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11:48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 徐盈雁

  节日前夕,记者在福州市采访发现,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生产月饼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几百上千元的高价月饼虽然少了,但豪华包装的月饼仍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许多消费者质问:中秋月饼何时才能真正脱下豪华“外衣”?

  中秋节刚刚过去,但月饼市场的问题并不能烟消云散。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出台规定规范月饼市场,但有人对此提出质疑。事实上,今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就提出了这一方面议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华:四部委公告条文援引了有关法律,因此公告也是有间接法律效力的。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光志:四部委联合公告,其目的不是干预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而在于指导和规范本系统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更准确、更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郑惠强:天价月饼必须瘦身,不然就成了滋生腐败的又一温床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生产者要负责月饼包装的回收利用,迫使他们从源头上进行成本核算

  一年一度的中秋节只剩下背影,而关于天价月饼及月饼包装处理的争论似乎还没有结束。尽管在7月4日,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公告,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行为,但今年的市场上还是出现了天价月饼的踪迹。在倡导节约型社会的今天,如何让月饼瘦身?如何处理这些堆积如山的月饼包装?引起了许多代表的关注。

  月饼,在中国已是中秋佳节传承古老文明与团圆寓意的食品。近年来,各生产厂家对月饼包装的豪华程度已近极致,从用红木、水晶等高档材料做包装盒,从搭售酒具、茶具、餐具,再到搭售名酒、名表、金银饰品,一路攀升,已到了搭售“住房钥匙”、“汽车钥匙”的地步。一盒中秋月饼可谓“天价”。

  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郑惠强等多人对治理天价月饼问题提出了建议和议案。

  两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治理月饼过度包装及搭售其他物品的建议列入重点办理的10项建议,由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办理,并确定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督办。这就有了7月4日国家四部委的规范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和搭售行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有间接法律效力

  四部委的公告对月饼的价格、质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在包装方面,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搭售方面,要求在月饼包装中搭售物品的市场价格如明显超过月饼自身价格的,专用名称就不应该标示为月饼。

  公告不是法律、法规,它仅是一个行政指导性文件,公开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对月饼生产经营的态度。它的法律效果如何呢?记者在中秋节前夕对京城各月饼销售点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在少数高档酒店,仍然存在部分豪华包装的月饼礼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华告诉记者,公告的条文援引了有关法律,因此公告也是有间接法律效力的。如在质量方面,《产品质量法》要求对产品作出相应的质量说明,而天价月饼仅对月饼作出质量说明,对搭售的物品却没有相应的质量说明,使得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光志进一步补充说明了月饼搭售行为的违法性:不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且即便是消费者自愿接受的搭售,也不得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和商业习惯,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借月饼为名销售黄金、珠宝,甚至小车、房屋,不论是否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都已超越了月饼销售的性质和范畴,并可能损害消费者和其他月饼经营者或所搭售商品的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

  分清行政干预与行政执法界线

  早在7月公告刚出台,就有人认为天价月饼是一种市场行为,应该由市场自行调节,现在政府以公告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是不可取的。对此,刘文华和胡光志均表示反对此种说法。

  刘文华说,认为公告是用政府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说法是一种误解。他说,政府一般是不参与市场经营的,但这得有一个界线,这个界线就是市场行为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的、整体的利益,是否引起了经济秩序的混乱。一旦市场行为超越了这个底线,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管理和调控。比如物价暴涨,政府就得出台相应的措施,稳定社会。而天价月饼现象一个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滋生了腐败,最严重的莫过于用公款买进,而后进一步用做行贿工具,对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影响,政府应当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刘文华还说,在发现问题后仅仅依靠市场本身自我调节需要时间和金钱的巨大付出,是一种漫长的消极的市场交易,而通过政府适度介入则能起到将市场经济主动快速调整到正常状态之下。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治于已然,防于未然的一个特色。

  胡光志认为,我国《价格法》规定了生产者、经营者定价的权利和义务。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这是生产经营者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权利不是无边界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目前的天价月饼,尽管情况比较复杂,但绝大多数都属于动机不纯、目的不当、行为违法的范畴。像几十元货值的月饼,附加上一些贵重的包装或贵重的商品,竟然可以以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价格出售。胡光志认为这种交易要么月饼买卖为虚,贵重商品交易是实,要么是巧妙包装豪华掠夺,已经超越了月饼买卖自身的范畴,既违反了合同法中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也违反了价格法中的定价原则和标价规范,在客观上它不是为了满足普通百姓过节的需要,而是为一些腐败活动提供了一种手段。因此,月饼市场上的天价行为,已经超出了经营者应有权利的范围,应当受到包括《价格法》在内的现行法律的制约。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实际上是我国具有一定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一种具体指导和规范,其目的不是为了干预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而在于指导和规范本系统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更准确、更有效地实施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胡光志强调必须严格区分行政干预与行政执法的界线,二者的性质完全相反,不能混为一谈。

  生产者要负责包装的回收利用

  全国人大代表郑惠强说,目前我国制作月饼包装盒的材料主要有纸盒、铁盒、木盒等,大部分中高档月饼主要采用木盒和铁盒包装。数量巨大的月饼包装耗费了大量的资源。据报道,平均每生产10万盒月饼,就要耗费4棵至6棵胸径10厘米的树木做包装物,而每年我国的月饼产量在1亿盒以上,也就是一个中秋节我国要吃掉6000多棵树木,而林木和钢铁原本就属于我国的短缺资源。

  另外,郑惠强对天价月饼买方市场的存在表示担忧。在他看来,千元的月饼显然超出了礼尚往来的范围,借月饼为幌子进行特殊需要的送礼应该是天价月饼存在的庐山真面目。天价月饼必须得瘦身,不然就成了滋生腐败的又一温床。

  在今年两会期间,郑惠强提出了要对月饼进行瘦身,得到了其他代表的赞同和支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在调研中发现,上海2004年消费的盒装月饼约有800万盒,如果将它们堆积起来,相当于1100座金茂大厦的高度。倪岳峰说:“全国每年的城市固体废物中,包装物占到了30%,其中月饼包装盒就占了不小的份额,这让本来就很紧张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系统不堪重负。月饼的过度包装与我们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格格不入,此种事实造成的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社会的损害到了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法规和标准加以规范的时候了。”

  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底修改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等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吕忠梅告诉记者,反产品的过度包装在这里不仅已经有了框架性的规定,而且还延伸出了生产者对废弃固体的回收利用处置责任,迫使生产者从源头上进行成本的重新核算,减少包装物的过度使用,不仅节约资源而且减少环境污染。但遗憾的是,这个列有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到现在也没有出来。吕忠梅说,反过度包装应尽快列出目录名单,届时,不仅是月饼类,还有保健品、化妆品甚至是电子类产品的包装问题、废气问题都能得到有效解决。

  天价月饼违反《价格法》主要有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光志

  第一,定价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如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二,明码标价制度。《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价格法》第十四条列举了几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其中第七项即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与此相应,《价格法》第四十条就不当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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