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汤新颖 通讯员 蓝岚) 昨日,广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我市区域性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广州市区域性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当CP(即液化石油气国际市场合同报价)或广州石化挂牌价连续10日的平均价格上下浮动超过物价部门原核定经营企业气价时的CP报价或广州石化挂牌价10%时,区域性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物价部门提出调价申请。该《通知》即日起实施。
据了解,关于区域性管道煤气价格问题,市物价局曾于2004年制定了《关于区域性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4〕169号),已试行一年期满,此次是最新确定相关事宜。
《通知》明确,区域性管道燃气是指除广州市油制管道气管网以外由合法经营主体在一定区域内经营的管道燃气。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其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通知》明确,对区域性管道燃气的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以进口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以液化石油气(简称“LPG”)国际市场合同价格(简称“CP报价”)为依据;以国产气为主要生产原料的企业,以LPG广州石化挂牌价为依据。当CP报价或广州石化挂牌价连续10日的平均价格上下浮动超过物价部门原核定经营企业气价时的CP报价或广州石化挂牌价10%时,区域性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物价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通知》规定,拟调定价的区域性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提前向物价部门提出调定价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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