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受侵犯 市场管理者先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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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13:14 文汇报 | |||||||||
文/本报记者 邵珍 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的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先行赔偿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第23条规定,场内经营者如果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无法向场内经营者索赔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在先行赔偿消费者后,市场经营管理者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先行赔偿制度的设计,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审议中,许多与会者对这一条款的设立予以肯定。但如何增强操作性,让这项制度更加具有生命力,许多委员提出,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地考虑如何把先行赔偿制度设计得更为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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