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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药品广告监管注重行业自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 10:54 法制日报

  本报驻汉城记者 刘复晨

  药品广告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药品的误用、滥用和副作用可能危及生命,因此药品广告成为各国控制最为严格的广告种类之一。在韩国,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以放送法和标示广告公正化相关法为主,散布于公正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卫生法、律师法、医师法和药剂师法等80多部法律、44个实施令和66个条例之中,直接、间接地约束规
范着药品广告。

  据韩国制药协会理事韩熙烈介绍,韩国从1989年开始实行“事前审查制度”,即在药品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食品药品安全厅下辖的“医药品广告事前审议委员会”的审查许可。韩国保健福利部将虚假夸大的医药品广告视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违法药品广告实行了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

  在此情况下,制药方为濯本清源根绝违法广告,同时表达自律和诚信意志,于1989年2月份首先引进了“业内自律审查制度”,即在将广告申请提交“医药品广告事前审议委员会”前,先由行业内部组织的“广告自律审议委员会”审查评定。这一举措为其它领域的广告树立了榜样,大大提高了制药厂和广告商对药品广告法规的理解,特别是制药厂的广告业务员直接参与行业广告自律审议委员会,为法律的正确适用和立法目的的实现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1989年实行“事前审查制度”的第一年,药品广告申请驳回率高达72.9%,而近年来一直维持在15%左右,药品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业界已广为人知。

  韩熙烈表示,药品广告必须在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没有经过“事前审议”不能实施广告行为。药剂师法规定,药品广告必须经过事前审议,违者将停业1个月或停止广告2个月。

  内容方面的法律规范最为繁多,核心规定是禁止可能诱发误用和滥用的药品广告。如药剂师法特别禁止除药物的功能和制造方法等许可事项外的广告;禁止利用暗示性新闻、照片进行广告;药品在正式获准登记前不得对药效、名称和制造方法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出现不含有其它公司药品特定成分的广告字句。标示广告公正化相关法禁止以试用、赠送、奖励的方式无偿提供药品以进行变相的广告宣传;禁止利用节假日等特定日期将药品宣传为礼物;不能设定如考生、司机、教师或一定年龄层等广告特定对象;和一般商品一样不得出现“最高”、“最好”等绝对性字眼;不得在广告中出现疾病症状、手术场面等可能令人不安的影像等等。

  据韩熙烈介绍,目前韩国药品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包含虚假内容、缺乏事实依据,过分强调安全性,不当比较优势、诽谤他人。尤其在药效、成分和副作用等方面进行虚假夸张的宣传;减肥药和男性疾病系列的药品广告日渐增多,占据了违法广告的较大比例。同时韩国规范药品广告的相关法规众多,存在诸多不相一致甚至是矛盾、相互冲突的内容。如对虚假夸大广告的处罚,兽医法规定为5万韩元以下,药剂师法规定为10万韩元以下,卫生法规定为300万韩元以下,最高的为反垄断及公正交易相关法是1亿5千万韩元以下,有多种不同的基准。公正交易法第23条虽然禁止虚假夸大广告,但只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对与药品广告相关的多种不公正交易行为并没有明示以便事前预防,也没有详细的处罚依据,行政措施仅仅是警告、劝告纠正、命令纠正等消极乏力的处罚手段。

  韩熙烈认为,2000年7月韩国实行“医药分离制度”后,药品广告的对象已经从医生、药剂师扩大为一般消费者,对于药品广告的规范需要补充和完善。应该制定独立的药品广告法,明确与其它相关广告法规的关系,加强法律体系上的协调和统一,提高对虚假夸大药品广告的处罚基准。广告的表达自由是重要的,但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更加重要,制药业应继续强化业内自律约束机制,作为违法药品广告的第一道防火墙努力降低广告申请驳回率,同时加强业内自主监督机制减少法律摩擦,使药品广告回归其本来功能———如实向患者传递正确的产品信息,防止误用滥用药物。

  本报汉城8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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