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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鸡无发票 菜场成被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16:31 新闻晚报

  晚报讯 王先生在菜场买了两只活鸡后,要求摊主开40元发票,在遭到拒绝后,他找到菜市场办公室,也得到拒绝后,他将菜市场告上法庭。近日,杨浦法院一审判决,由于王先生告错了对象,一审理败诉,承担50元诉讼费。

  王先生今年“五一”前在上海盐阜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国权北路一市场的某摊位处购买了两只散养活鸡,共计4斤,总价40元。王先生买了后,又不很满
意,想退货。摊主不同意,于是王先生向其索要发票。摊主称,从未开过发票,可向市场管理办公室索要。王先生去办公室,对方表示也无法开具。王先生认为他作为消费者在被告经营的市场购买家禽,付款后要求开具发票合理合法。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具一份内容为“2005年4月30日购买散养活鸡两只,每只重2斤,共计4斤,每斤单价10元,总价40元”的发票。

  该市场公司认为,该摊位系由个体工商户于某租赁。原告是与摊主建立的买卖关系,应由摊主向其开具发票。被告作为市场的管理者,与原告之间并无买卖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原告购买活鸡后,该摊位的摊主作为个体工商户有能力也有义务向原告出具发票。被告作为市场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与原告之间未形成买卖关系,并无向原告出具发票的义务。

  记者从审理该案的法官顾仲处获悉,个体工商户是有能力开具发票的,如果不开,顾客告他,法院是支持的。要市场开具发票的,是专指一些租赁摊位而言。因此,市民诉讼时,一定要选准对象告,在法院依法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后,当事人应及时适当地调整诉讼请求,否则,只会徒增诉讼成本,权利却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得到保护。

  作者:□记者 王凤梅 通讯员 胡海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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