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线旅客伤亡可赔1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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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 00:09 竞报 |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7月31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本报讯(记者 郭静) 一项使旅客在乘坐国际航班时,权益得到更好保护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于2005年7月31日在我国生效。根据这个《条约》,国际航空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在航空公司免责的情况下可达到约110万元。
不久前,国际民航组织秘书长塔耶布·谢里夫先生向中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张亚峰先生致函通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2005年7月3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公约主要对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赔偿制度作出重大修改,内容涉及赔偿金额、电子客票的保护、旅客的举证责任等问题。 《公约》实行后,旅客伤亡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责任,只要损失不是索赔人一方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限额增加到10万特别提款权(按照公约签署当日的货币换算标准,约13.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10万元。下同),当旅客伤亡是由承运人责任造成时,旅客也可以要求得到超过10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另外,对于航班延误造成损失的,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150特别提款权。行李赔偿时,不再按照重量计算损失,每名旅客以1000特别提款权(约1350美元,约合人民币1.1万元)为限。 《公约》还引入了“运输凭证”的法律概念,弥补了电子客票出现后的法律空白,加强了对电子客票的保护。新《公约》在举证责任上更加倾向于保护旅客,航空公司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民航总局有关人士称,《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国内航空旅客无法适用上述权限。并且在我国政府另行通知前,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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